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
- 頒布時間:1981年04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條款作如下變通:第一條 結婚年齡...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規定結婚年滿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5、雙方自願...
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1981年4月18日)附:對《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的說明 寧夏回族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1981年6月15日)附: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的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
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漢族按《婚姻法》規定的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區內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按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條例》規定的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二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第六條 符合生育條件的,可憑...
此外,西藏自治區立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授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如,1981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並規定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一九九二年九月·北京 目錄 一、 西藏的主權歸屬二、 所謂“西藏獨立”的由來 三、 達賴集團的分裂活動和中央政府的政策 四、 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 五、 人民獲得了人身自由 六、 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 七、 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八、 宗教信仰自由 九、 教育和文化的發展 ...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劃簡圖 拉薩市行政區劃簡圖 林芝地區行政區劃簡圖 那曲地區行政區劃簡圖 昌都地區行政區劃簡圖 山南地區行政區劃簡圖 日喀則地區行政區劃簡圖 阿里地區行政區劃簡圖 1959年7月,翻身農奴投票選舉農民協會代表。1959年4月,拉薩各族人民慶祝拉薩地區平叛勝利。1959年9月,翻身農奴在民主改革時焚燒地契等契約。
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6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6月9日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漢族按《婚姻法》規定的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區內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按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條例》規定的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二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第六條 符合生育條件的,可憑...
1981年,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準予維持。歷史記載 吐蕃時期(公元7-9世紀),昌都地區是著名的東女國和蘇毗王國的所在地。據《舊唐書》第一百九十七卷《南蠻西南蠻傳》 記載:“...
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1981年4月18日通過20lO年7月30日修正)二、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重要檔案選編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1951年5月23日)中央發出《關於上層公開暴露叛國面貌之後應採取措施》的指示(1959年3月11日)關於堅決平定西藏叛亂的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