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一、受理部門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區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各地、市、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依法登記婚姻,倡導文明婚俗,宣傳婚姻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

三、辦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登記條件和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 外文名: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marriage registration guide
  • 受理部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 地區:西藏自治區
基本簡介,個人說明,

基本簡介

一、受理部門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區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各地、市、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依法登記婚姻,倡導文明婚俗,宣傳婚姻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
三、辦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登記條件和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一)登記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規定結婚年滿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自願結婚;
(二)應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提交了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香港居民身份證;
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4、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澳門居民身份證;
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5、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個人說明

6、出國人員、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本人的有效護照;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7、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①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②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五、登記程式
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頒髮結婚證》。
六、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
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婚姻登記證書收費標準批覆》藏發改價格[2004]823號。收費標準:民政部門辦理涉外(指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或外籍華人,來華外國人之間)結婚登記收費標準:辦理內地公民同港、澳、台華僑結婚登記收費標準,均按辦理國內結婚證書收費標準收取(每對9元)。
八、受理地點、聯繫電話及時間
拉薩北京西路81號3樓(314)
星期一至五。
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十、投訴監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民政廳投訴、舉報。
十一、業務表格及結婚證樣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