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源回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門源回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發布單位是82744,發布日期是1983-03-1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門源回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74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3-16
【生效日期】1983-03-1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門源回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門源回族自治縣公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鼓勵晚婚晚育,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包辦、干涉。
第四條結婚、離婚必須履行法律手續,不準以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續。
第五條不同民族的男女結婚,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本規定只適用於本縣農牧民中的各少數民族民眾。國家職工、城鎮居民中的少數民族和農牧區的漢族民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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