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81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頒布單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
第七條本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1] 參考資料 1. 黃南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4-12-13]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286次 編輯次數:4次歷史...
第六條 本規定只適用於在本自治縣居住的土族、藏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農牧民民眾。少數民族中的國家職工和城鎮居民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本補充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法律廢止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
結合當地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報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第八條 本條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本變通條例未加補充或變更的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補充規定的原則,制定某些變通或補充的規定,並報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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