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婚姻法變通規定於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根據2011年8月21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的決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婚姻法變通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