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09.28
  • 實施時間:1986.09.28
變通規定,修改的說明,

變通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特制定本變通規定。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三、本變通規定適用於本縣內各少數民族民眾。漢族男女與各少數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變通規定執行。少數民族中的國家幹部、職工,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四、本變通規定自報請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作如下說明: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於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變通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的。《變通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對於保障我縣少數民族權利,維護平等、團結、和睦的婚姻家庭關係,推動和諧社會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變通規定》的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變為第五十條,為保持《變通規定》與國家法律的一致性,縣人大常委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要求,把修訂《變通規定》列入立法計畫,在徵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變通規定》進行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關於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的決定》,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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