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81年9月21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9.21
- 實施時間:1981.09.21
補充規定
修正案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1981年9月21日自治區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並於1988年11月19日自治區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該補充規定進行了修正。補充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對於尊重我區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生活習俗,發展少數民族人口,提高少數民族人口素質,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鑒於婚姻法已於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修正,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根據立法法和自治區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有必要對補充規定進行修正。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修正的具體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修正後的婚姻法關於授權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變通規定的條款順序,由原第三十六條變更為第五十條,為此,將補充規定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規定”,將補充規定第六條中的“具體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修改為“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規定”。
三、修正後的婚姻法第五十條中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因此刪去原補充規定第七條中的“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內容。
四、將補充規定第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補充規定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和第五章的規定處理”。
以上說明,連同補充規定修正案(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1月27日上午分組審議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作出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1月27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內務司法委員會進行了座談,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11月2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正
案(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關於少數民族實行計畫生育的問題,國家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自治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對此均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據此,補充規定第六條關於少數民族實行計畫生育的規定應當刪去。根據這一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補充規定第六條,以後各條依次順延。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補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制委員會已按修正案(草案)和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的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已經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