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循化撒拉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是1982-01-08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73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1-08
【生效日期】1982-0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循化撒拉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82年1月8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公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第三條結婚、離婚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任何一方用口頭或文字方式通知對方離婚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包辦或干涉。
第五條嚴禁宗教干涉婚姻自由,不準以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續。
第六條不同民族的男女結婚,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提倡婚事新辦。
第八條嚴禁虛報年齡、冒名頂替,騙取結婚證。
第九條辦理婚姻手續的人員,要依法辦事,不得收受賄賂,徇私舞弊。
第十條本補充規定只適用於本自治縣的各少數民族民眾。國家職工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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