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91年11月27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馬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9.26
  • 實施時間:1992.09.2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禁止利用等級、家支、家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不許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第四條 禁止干涉喪偶婦女的婚姻自由。喪偶婦女再行婚嫁,任何人都不得阻撓。不許強迫喪偶婦女轉房。
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理屬於其本人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鼓勵晚婚、晚育。
第六條 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不許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第七條 不同民族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和歧視。
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結婚、離婚、復婚必須嚴格履行法律手續。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訂婚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提倡婚事新辦,嫁娶禮儀從簡。
對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傳統的嫁娶儀式,在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本補充規定的前提下,應予尊重。
第十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補充規定者,應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一條 本補充規定未作變通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本補充規定施行以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婚姻案件和糾紛所作的處理,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適用於自治縣內的彝族、其他少數民族以及與少數民族結婚的漢族。
第十三條 本補充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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