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縣婚姻法補充規定於1982年6月10日河南蒙古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2年8月7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根據2011年4月14日河南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南蒙古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的決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河南蒙古族自治縣婚姻法補充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河南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