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81年9月1日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2年4月1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82年04月17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4月17日
  • 頒布單位: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結合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各民族男女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結婚雙方都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定婚齡執行。其中一方是農村社員的,男女雙方的婚齡可按本補充規定執行。
第三條 禁止用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結婚登記,結婚男女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書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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