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是2024年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1日
- 發布時間:2024年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是2024年發布的條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是2024年發布的條例。內容解讀《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共三十二條,在水利工程分級管理,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職責等多方面作出具體要求。...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 (2007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規定。 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號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號發布 ,根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其管理使用的澇池和水庫等水利設施進行維護、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和環境監測等工程設施,不得侵占或者毀壞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堤防、護岸、護堤護岸林木及其他附著物。第四章 飲用水安全...
《青海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範圍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發布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檔案發布 編輯 語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青發〔2011〕23號)的精神,認真...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水利電力部1983年4月20日頒布, 是中國第一部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綜合性法規, 旨在加強國家機關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使用的控制。《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適用於各級水利電力部門管轄的各類水利水電工程, 包括防洪防潮工程,農田灌溉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排水、防漬、治鹼工程,為城市和工業輸水及...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多渠道籌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攔截或者搶占供水水源,破壞生產生活用水秩序的;(二)盜竊或者哄搶水利工程設施的物資、器械、設備及綜合經營成果的;(三)阻撓、妨礙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四)...
隨著“十二五”期間水利事業的大發展、水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和水利工程建設的增多,青海省水利廳結合當前水事矛盾及涉水問題日益增多,基層執法力量和人才不足和牧區水事糾紛調處難度加大的問題,進一步加強省內河道水事活動管理工作,為及時掌握河道水事動態,對水事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將水事違法案件消滅在...
第十三條 省和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維護青海湖流域河道和湖岸的自然生態,採取措施,加強水源涵養區域的保護,增加入湖水量。第十四條 青海湖流域實行用水管理制度。禁止在流域內興建高耗水項目。新增用水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在青海湖流域河道新建水利工程,不得影響青海湖裸鯉洄游產卵。第十五條 州、縣人民...
(一)水資源的考察、調查評價、規劃編制水的供求計畫等水資源管理的基礎工作;(二)水資源保護、水源涵養及水質監測;(三)節水技術研究、示範推廣,節水型社會建設項目的補助;(四)調水、水源等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補助或貸款貼息;(五)小型水利工程維修、改造的補助;(六)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的補助;(七...
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 (1993年5月29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農牧業、工業生產和生活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四條 省國家安全機關指導和監督全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市(州)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以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國防動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執行法定建設程式,遵循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省水利廳起草了《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有關部門,西寧市、各自治州、部分縣人民政府,海東行署及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部分專家,飲用水管理單位和用水企業的意見。2011年6月24日法制辦、...
第四十七條 各類水利水電工程應足額落實河道生態基流,並設定永久性生態基流泄放設施。對不能保障河道生態基流和未設定永久性生態基流泄放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水的監督管理,及時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事糾紛,支持和協助司法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破壞水資源和水利工程設施的事件。第五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進行生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公路、水利、市政等...
省建設廳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計畫》和《省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工作計畫》,起草了《青海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送審稿)》。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交通廳、省環保局、省林業局等部門和有關立法諮詢專家的...
第九條 經省公安部門批准,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在交通要道設立檢查站,查處非法捕撈和運銷活動。青海湖沿岸的鐵路、列車和公安部門應積極配合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漁政檢查。第十條 各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鐵路、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應與漁政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配合,共同保護好漁業資源。第十一條 外國人...
初步設計審查,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檔案、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的活動。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的活動。第四條 從事...
農牧區的縣、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人畜飲用水短缺,農田灌溉保證率低或者無灌溉設施的淺山、腦山地區,組織民眾因地制宜修建小型澇池、集雨水窖等蓄水工程。牧業區的縣、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完善人畜飲水、草原灌溉等水利工程和設施。...
該《條例》分總則、管理與監督、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5章44條,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等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修改歷程 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
對本條例公布前已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制定治理措施,限期治理。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地實際,劃定城鎮和農牧區居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訂人畜飲水工程管護辦法,保障人畜飲水安全。在河道、水渠、水庫等水利工程內和居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水體內,不得...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綠化工作,建立健全投資保障機制和科技保障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林業(園林)、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綠化管理工作。第五條綠化...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青海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對交通、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