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農牧業、工業生產和生活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
- 通過時間:1993年5月29日
- 批准時間:1993年7月17日
- 施行時間:1993年9月1日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農牧業、工業生產和生活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農牧業、工業生產和生活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發布單位】82722【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
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條例 (2004年3月19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
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制定鄉(鎮)級財政體制管理辦法。” 37、將《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人畜飲水工程水源地保護範圍100米——200米;電灌站、機井、水電站、...
《互助土族自治縣自治條例(2005修正)》是互助土族自治縣發布的條例。修訂記錄 1987年6月28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5年3月18日...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包括堤防、水庫、閘(壩)、澇池、渠道、機井、提灌站、水電站、村鎮供水、污水處理廠及水文觀測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互助土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第二條 自治縣是青海省管轄區域內互助地區土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縣境內還居住著漢、藏...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利、水電工程系指:(一)防洪、防潮工程;(二)農田灌溉工程;(三)水力發電工程;(四)排水、防漬、治鹼工程;(五)為城市、工業輸水及其他水利、水電工程設施。第四條 國家投資修建的水利、水電工程,屬...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條 興建水利工程必須為管理運行創造條件,明確管理體制,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配套建設監測、通訊、動力、交通、房屋等管護基礎設施。第九條 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該工程有關部門協商後,...
在2007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運行,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的,其經費保障模式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合理負擔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的機制,按照工程運行管護定額標準,落實工程運行管護資金,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公益性水利工程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設施進行行業管理,並對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作好服務工作。第四條 水利工程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國有...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農田灌溉、防洪排澇、小型水力發電、農村飲水、引(供)水等各類工程及其設施,包括水庫、渠道、管道、堤防、泵站、小型水電站、閘壩、機電井、塘壩等。大中型水力發電、城鎮供排水、航運、污水處理和尾礦壩工程...
現在,我受循化撒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修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的情況作如下說明。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建縣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全縣...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水利電力部1983年4月20日頒布, 是中國第一部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綜合性法規, 旨在加強國家機關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使用的控制。《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適用於各級水利電力部門管轄的各類水利水電工程, 包括防洪防潮工程...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農田草原灌溉、人畜飲水、城鎮供水、小水電、水井、水窖、塘壩、澇池、水庫、河堤(壩)、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水利觀測、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和設施。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工程管護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