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的決定

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4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4月03日
  • 頒布單位:互助土族自治縣人大
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修復工程,賠償損失,限期拆除或清除障礙,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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