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取消農業特產稅的通知

為進一步減輕農牧民負擔,增加農牧民收入,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特產稅稅種。現就停徵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003〕136號)要求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抓好全省農村牧區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政辦003〕58號)精神,為進一步減輕農牧民負擔,增加農牧民收入,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特產稅稅種。現就停徵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農業特產稅是農村牧區稅費改革的又一項重要舉措,對進一步減輕農牧民負擔,增強農牧業基礎地位,促進農牧業穩定與發展,完善農牧業稅制,規範農牧業稅征管具有深遠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複雜性,精心組織實施,認真抓好落實。同時,要切實加強宣傳力度,使社會各界和廣大農牧民民眾充分認識取消農業特產稅的重大意義,了解政策內容,自覺地支持和參與這項工作。
二、此次取消農業特產稅的品目包括:牲畜產品(牛皮、羊皮、羊毛、羊絨、牛毛絨、駝毛絨)、鹿茸、其他中藥材、蕨麻、果品、鹵蟲、淡水養殖、原木、冬蟲夏草、食用菌、花卉等。取消農業特產稅後,全省繼續對牛、羊等牲畜徵收牧業稅。
三、加強農牧業稅的徵收管理。農牧業稅徵收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農村牧區稅費改革的各項政策,依法徵稅,自覺維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出現不問有無稅源或稅源多少均按地畝或人頭攤派稅款的錯誤做法
四、原《青海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青辦發〔2002〕2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青海省取消農業特產稅的內容和品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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