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合理劃分事業單位類別,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礎和重要內容。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青發〔2013〕2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分類實施意見。
原則要求
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以社會功能為依據,合理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堅持根據職責和特點,細分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掌握標準,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分類依據;堅持分類指導,對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實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辦法。
主要任務
在清理規範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公益類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分類範圍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列入分類範圍,具體包括:
(一)各級黨委、政府直屬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二)各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
類別認定
(一)關於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認定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指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需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承擔行政職能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明確規定;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必須有國家法律法規或中央政策規定明確授權。
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政策的具體範圍:國家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解釋;黨中央和國務院檔案規定。主管部門委託承擔行政職能不作為認定依據。
對這類單位,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認定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是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能夠且應當通過市場獲得。
中央或我省有關改革政策明確應當轉企的單位要轉為企業或撤銷。今後,不再批准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三)關於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認定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是指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改革後,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
1.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不從事經營活動,其宗旨、業務範圍和服務規範由國家確定。
2.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分類方法
在劃分事業單位類別時,對完全符合某一類別條件的,直接確定其類別。
對兼有行政職能、公益服務職能、生產經營活動或兼有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特徵的複合型事業單位,劃分類別時,著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認真梳理職能,明確各項職能的內容、性質和範圍,明確哪些是行政職能,哪些是公益服務職能,哪些是生產經營職能。二是能夠區分主要職責任務的,按照就主不就輔的原則,根據其主要職責任務確定類別。具備條件的,可先剝離職能,再進行類別劃分;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根據主要職能分類,並在分類後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結合實際進行職能剝離。三是難以區分主要職責和非主要職責的,如兼有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特徵的單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結合實際和發展方向確定類別。
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劃入公益一類: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應由財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不從事經營活動。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劃入公益二類: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時面向社會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依法獲得服務收益;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
做好與行業體制改革的銜接,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行業體制改革明確應轉為企業的單位,直接劃入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並繼續按現行的領導體制和政策規定推進改革。
工作程式
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對保留的事業單位實施分類。省直各部門(單位)於2014年3月15日前,各市(州)於2014年5月10日前分別向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本部門本地區所屬事業單位進行清理規範的意見和對擬保留事業單位的分類方案。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省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周密安排部署,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分類工作。
(二)嚴控機構編制。分類工作期間,除省委、省政府和省編委研究決定的機構編制事項外,原則上不再新設事業單位,不再新增事業編制。確有工作需要的,在現有機構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積極穩妥推進。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加強學習培訓、明確事業單位職責的基礎上,平穩有序組織實施分類。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深入研究解決問題,確保分類工作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