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是青海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2023年10月12日,青海省政府決定,對《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是青海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2023年10月12日,青海省政府決定,對《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是青海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2023年10月12日,青海省政府決定,對《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廢止。辦法廢止2023年10月12日,為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法...
本條例所稱行政機構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關。前款所稱工作部門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部門管理的機構。第三條 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應當根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實行總量控制、調整為...
2000年10月25日經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構設定,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第三...
改革中,撤銷、合併、調整或新增中國小的,按 《青海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6號)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批。 3、逐步取消中國小校行政級別,改革中國小校長的管理體制。在這次機構改革中,高級中學、完全中學和職業中學暫保留原確定的級別,其他中國小一律取消原來確定的...
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以社會功能為依據,合理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堅持根據職責和特點,細分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掌握標準,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分類依據;堅持分類指導,對不同類別事業單位實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200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200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布單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
(一)省級事業單位;(二)經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的事業單位;(三)其他單位舉辦的冠以青海省行政區域名稱字樣的事業單位;(四)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決定由省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事業單位。前款所列事業單位設立的下屬事業單位。第七條 州(地、市)、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登記管理。第...
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基本信息採集、測算方案設計、數據測算分析等基礎工作;研究提出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配套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省與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辦法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經辦機構建設、經辦基層平台...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9年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015000185/2009-000...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為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要求相適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信息化,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積極推行管養分離逐步推行水利工程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提高養護水平,降低運行成本。推行管養分離一般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單位內部實行管理與維修養護機構、人員、經費分離。第二步,將維修養護部門與水管單位分...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依據省編委和省經委的核定,省鹽務管理局屬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人員編制20人,現實有人數16人(其中借調委重建辦1人、物流辦1人),局內部機構設定為3部1隊:綜合管理部、食鹽專營部、鹽政管理部、稽查隊。班子成員為一正兩副、副調研員3人。轄區鹽企 核心製鹽企業有青海省鹽業股份有限公司...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預算編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配合有關處室擬定省級部門預算編制制度和相關辦法;2、按部門預算編制原則、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審核部門提出的預算建議計畫提出初審意見;3、建立和維護預算基礎資料庫,將部門和單位的機構、人員、財務、資金、大型設備、辦公設施等基礎資料和動態變化情況納入...
(一)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二)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三)投資補助,是...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屬機構,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核准後,由該直屬機構組織實施。崗位聘用 34. 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行業指導意見以及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編制數量等因素,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綜合設定內設機構。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主設定內設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辦法》對編制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編制管理事項包括事業編制數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的核定和調整。其中,事業單位編制核定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增減機構編制的;(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範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編制總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一條為規範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加強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並納入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編制管理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2022年6月,《雲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試行)》頒布實施,這是雲南省第一次對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進行全面規範。發布信息 2022年6月,中共雲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雲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試行)》。內容解讀 《辦法》全面貫徹了《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始終把加強黨的領導...
工作人員代表等組成的競聘工作機構,負責競聘上崗組織實施。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競聘上崗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對競聘上崗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暫行辦法》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人才強國戰略部署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堅持樹立...
2022年,陝西省委編委印發《陝西省省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事業單位管理許可權和程式、機構管理、編制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進一步提升事業單位管理規範化水平,健全機構編制管理法規制度體系。內容解讀 《辦法》指出,按規定設定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事業編制,是設定崗位、...
凡工作任務長期不足、工作任務轉移或者業務相近、重複設定的事業單位機構,應當精簡、合併或者撤銷。第八條 設立事業單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二)有具體的主管部門和明確的職責;(三)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四)有規範的機構名稱、固定的工作場所以及必要的設施;(五)...
凡機構重複設定,任務長期不足的事業單位,機構應予合併、撤銷,編制要核減或收回。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監察部門、編制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糾正;拒絕糾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追究該單位領導的責任:(一)擅自增設機構,擴大編制和超限額配備領導職數;(二)擅自提高機構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