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暫行規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暫行規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暫行規定的通知》是青海省政府辦公廳於2004年7月14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暫行規定的通知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4-00333 
  • 文號::青政辦[2004]135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7/14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的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省行業協會的發展,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同業企業及相關經濟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維護行業權益為基本職能,組織協調本行業的公共事務,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依法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行業協會依法自主辦會,實行以章程為主的管理原則,其正常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扶持行業協會發展,支持行業協會自主辦會,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條 行業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業協會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行業協會之間是平等、協商、合作和協作的關係,具體內容由協會章程規定。
第二章 會員與組織機構
第七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對不同區域內、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經營規模的企業及相關經濟組織設立相同的入會標準,保證其平等的入會權利。
同業企業或者經濟組織自願申請加入行業協會的,經行業協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該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會員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是:在協會中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和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參與制定協會管理制度;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繳納會費;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的行業規劃、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消費者、非會員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權利機構。行業協會設立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行業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行業協會的辦事機構。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按照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報有關部門備案。
秘書長是行業協會的專職管理人員,由理事會聘任,也可以按照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並報有關部門備案。行業協會秘書處必須有專職工作人員。
秘書長、秘書處的職責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第十二條 設立行業協會的分會、專業委員會及代表機構,依照協會章程,由協會理事會決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依法設立諮詢、培訓、信息、展覽、檢測等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按本規定和協會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章制度。
行業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與行政管理部門分開,國家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第三章 職 能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行業改革、行業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經濟、社會問題,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的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地方法規、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委託,行使相應職責,處理相關業務。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組織市場開發,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和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質量規範和有關技術、服務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和服務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條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及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和爭議。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並參加反傾銷應訴活動。
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參與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進行行業統計、公信證明、行業準入資格(或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評定,參與行業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改進、招商引資、項目論證、產品展覽展銷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開展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國內有關經濟和技術活動,聯繫同行業國際行業組織參加其活動。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按照章程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情節特別嚴重,並造成重大影響者,行業協會可以依據章程規定,取消其會員資格;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行業協會可根據需要,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並可將有關規則和程式告知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行業協會提供產業政策、行業信息和諮詢,並向國家主管部門反映行業要求。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社會活動;不得在會員間實施歧視性待遇;不得利用組織優勢開展與本行業經營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
行業協會的任何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行業協會中發揮作用。
第四章 經費與財務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經費有下列來源:
1、會費;
2、政府資助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
3、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有償服務收入;
4、捐贈;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會員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列入協會章程;經費使用應當用於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並接受會員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的事務,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對設立初期經費確有困難的行業協會,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資助。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應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財務預決算報告,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議審議,年檢時交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可以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行業協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合法收入,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平調。行業協會的資金盈餘不得在協會領導和工作人員之間分配。
第五章 成立登記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成立,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式,履行申請登記手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十四條 本省行業協會設在省一級,確有必要的行業,可在地、市、自治州一級設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功能設立,一業一會,行業協會應當具有行業的代表性。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由鑑證類市場中介機構組成的行業協會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職業人員必須加入的行業協會,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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