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8月23日頒布,並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作為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據,對於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範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準確把握總體目標
建立和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政府放管並重、創新政府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信用監管和部門協同監管的重要手段。要通過企業信息公示,凸顯企業的主體責任,通過信用信息的槓桿作用,提高企業“失信成本”,讓誠信企業在公平競爭中不斷增多壯大,使違法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實現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要通過運用信息公示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促進市場主體誠信經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證交易安全,構建起“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全社會共治格局,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營造寬鬆健康的發展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要全面落實主要任務
(一)落實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
定期報送和公示年度報告。凡在我省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應當根據規定,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以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為內容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即時公示有關信息。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企業要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公示的信息。
(二)落實政府部門掌握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各級政府部門,對在履行有關企業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要對本部門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社會公眾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各政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
(三)落實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信用監管制度。
實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對未按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實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要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落實政府部門監管企業公示信息情況制度。
實施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抽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落實社會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抓緊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強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為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落實信用監管提供基礎支撐。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目標是實現政府部門通過該系統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該系統,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各類即時公示信息;社會公眾通過該系統查看公示信息,發現問題後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等。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省政府領導下,加強統籌規劃,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快推進青海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
(二)運用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實現信息互聯共享,提升監管水平。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職責明確、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發揮合力的聯動協同機制,儘快實現本部門信息系統與青海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有效銜接、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享。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及時通過該平台向社會公示本部門掌握的市場主體相關信息,構建服務於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企業自律、公眾查詢和信息約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服務體系。要通過發揮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用信息公示約束作用,推動形成行政部門、社會組織、市場主體有機統一的社會共治格局,運用大數據手段,促進政府監管企業水平的有效提升,營造統一開放、
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三)重視發揮企業自律和社會中介組織作用,擴大社會監督,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政府職能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和行業協會與企業聯繫緊密的優勢,引導成員企業依法公示信息,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引導企業提升自我規範、自我管理水平,以市場主體責任促進企業自治、以行業組織作用推進行業自律、以公眾監督約束保障社會共治,積極為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新機制發揮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四)注重保障企業權利,為企業信用修復暢通渠道,鼓勵企業重塑信用。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支持、鼓勵企業按照《條例》規定利用信用修復渠道重塑信用,充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企業發現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自行及時修改,但為了防止糾錯的隨意性或者利用糾錯途徑公示虛假信息,要通過技術手段,將信息修改前後的內容、時間等記載在企業公示的信息中,全部向社會公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向原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不依法履行公示義務情形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四、要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按照依法有序推進改革的要求,負責協調解決青海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和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工作指導、統籌協調,檢查督促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落實情況,及時研究和解決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推進實施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加大人力、財力、物力投入,確保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落實責任分工。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託現有的市場主體基礎信息資料庫,落實青海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方案、技術標準及運行管理制度,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開發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統籌、整合資金,解決青海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各級工商部門實施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所需的委託專業機構費用,列入相應級次財政預算,為全省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正常開展提供經費保障。
(三)加強協作配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緊密銜接,齊抓共管,穩步推進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和推進措施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在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過程中,要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把信用信息公示與綜合監管執法手段結合起來,既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紮實的基礎信息和監管執法信息,又在監管執法中更多地運用已有的企業信用信息,維護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四)做好培訓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加大人員培訓工作力度,通過培訓使工作人員能夠熟練掌握企業信息公示流程和要求,能夠正確回答企業在公示中遇到的問題並能指導企業完成相關操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企業的服務力度,通過免費培訓、諮詢及發放操作指南等有效方式,使企業全面了解企業信息公示的權利和義務,並能夠運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企業信息。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意義、主要內容和信用約束機制,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不斷增強信用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自覺維護良好社會信用環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貫徹執行《條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0日。
2014年9月25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