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已經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時間:2014年9月2日
  • 屬於:通知檔案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國務院發布,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工商總局頒布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等五部規章,也將同日實施。《條例》和規章的頒布實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改革舉措,對於轉變政府監管方式,運用大數據等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中“基礎樁”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為確保《條例》和規章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範企業信息公示內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級工商部門)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和總局相關要求公示企業信息。除企業登記、備案信息外,《條例》實施前形成的其他企業信息不納入公示範圍。《條例》實施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公示其名稱、註冊號、吊銷日期,並標註“已吊銷”。
各級工商部門已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設立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發生變動的,從之前由工商部門向社會公示轉由公司向社會公示。
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於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後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按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除上述規定外,《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情形,如企業信息形成於《條例》實施前的,不強制要求企業公示。
二、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因《條例》實施時間的原因,企業應當於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並公示,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展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報告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應當報送2013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再報送2014年度報告並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但工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
《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六)項信息,為企業報送年度報告時的信息;其他信息為企業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三、做好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工作。個體工商戶應當於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2014年度報告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個體工商戶向工商部門報送紙質年度報告的,工商部門應當自收到紙質年度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報送年度報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驗照手續,但工商部門未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報送並公示2014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四)項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四)、(五)項信息為報送年度報告時的信息;其他信息為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規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按照不少於3%的比例確定轄區內抽查企業名單。抽查企業對象為轄區內未吊銷的存續企業,因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不列入抽查對象。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應當保證抽查企業名單的公平規範,並注重各登記機關抽查企業戶數的均衡性。各級工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推進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規範抽查中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的行為。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組織實施。
五、正確處理信用約束和行政處罰的關係。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屬於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對於企業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工商部門行政處罰的,工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六、確保完成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應按照總局制定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設技術方案》(暫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規範》(暫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格式規範》(暫行)等技術規範的要求,做好本轄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務必於10月1日前完成開發和測試,保證系統按時上線運行。
七、加強公示信息數據管理。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公示信息質量建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應當做好本轄區內企業公示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要及時將公示系統採集的年報信息、企業即時信息等企業自主公示信息以及其他部門公示信息更新、交換到工商專網業務系統,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數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每日上傳總局。
八、做好公示系統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做好電子數據備份。加強對公示系統的運營管理,防範非法修改、非法獲取公示信息等行為,確保信息安全和經濟安全。在電子營業執照正式推廣前,各地應採取相關措施,提供技術保障,做好企業登錄系統的身份認證,保障企業信息公示的正常開展。
九、充分發揮工商聯絡員作用。各級工商部門要積極建立完善工商聯絡員制度,充分發揮工商聯絡員在聯繫溝通、方便企業辦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為了保證信息安全,總局確定了工商聯絡員作為企業登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方式之一,賦予了工商聯絡員新的職能。要認真做好工商聯絡員培訓工作,使其能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熟悉操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滿足工商聯絡員進行首次確認的需求。
十、加強《條例》實施的宣傳培訓工作。各級工商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培訓工作機制。通過培訓使登記註冊、企業監管、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系統維護的幹部能夠熟悉企業公示信息的流程及要求,能夠回答企業在公示中遇到的問題並能指導企業完成相關操作;全國工商系統幹部要領會《條例》的基本精神,能夠解答企業提出的一般問題;企業能夠深入了解《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能夠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企業信息。要做好工作安排,滿足企業對諮詢服務的需要。要通過報紙、網站等各種方式,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強化社會監督,保障《條例》的平穩實施。
十一、積極推動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總局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各級工商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要求,加強與各地有關行政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十二、加強《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各級工商部門要站在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誠信制度的高度上,把貫徹實施《條例》作為當前工作的首要任務。認真制定本地區具體貫徹實施工作方案,指定專門機構,確保人員配備,明確責任分工,建立追責機制。各級工商部門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監督。總局每年對各地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抽查、數據質量建設等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定期通報及考核機制,確保貫徹《條例》的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部門要把貫徹實施《條例》的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匯總上報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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