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3和2014年度企業年報抽查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2013和2014年度企業年報抽查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n Sample Inspection of Annual Reports of Enterprises in 2013 and 2014
  • 來源:政商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013和2014年度企業年報公示工作即將結束。為加強對企業年報公示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年報公示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的規定,總局決定今年企業年報公示結束後,在全國開展2013和2014年度企業年報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時間及對象
(一)抽查時間: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對象:
1.2015年6月30日前已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並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報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業已經報送並公示2014年度年報信息)的企業,按照不少於3%的比例抽取,作為檢查對象。
2.今年以來,按照《工商總局關於開展企業即時信息公示情況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4〕227號)和《工商總局關於開展企業公示出資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5〕58號)要求,已經被抽查的企業可以不作為抽取企業的基數。
3.按照《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企業年報公示信息抽查試點工作的通知》(辦字〔2015〕14號)和《關於開展企業年報公示信息抽查試點工作的通知》(企監字〔2015〕29號)要求,先期開展企業年報公示信息抽查試點的地區,抽取比例可相應減少,試點過程中已經被抽查的企業不作為抽取企業的基數。
二、抽查內容
(一)企業報送並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報信息。年報信息中,企業選擇不向社會公示的信息,也應當作為抽查內容。
(二)被抽查到的企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示即時信息的情況同時進行檢查。
(三)其他需要抽查的內容可由省級工商局統一規定一併實施。
三、抽查方式
(一)抽查中要堅持隨機性原則。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搖號方式確定抽查企業名單,確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總局組織開發了離線式企業抽取(搖號)系統,需要使用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本地安裝部署,具體事宜可聯繫總局企業監管局和信息中心。
(二)要積極探索檢查人員隨機承擔檢查任務的工作機制。各省(自治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在轄區內每個地級市選擇1個區(縣)探索推行檢查人員隨機抽取機制;各直轄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在轄區內不少於1/3的區(縣)探索推行檢查人員隨機抽取機制。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確定推行檢查人員隨機抽取機制的區(縣)名單後,及時上報總局。
(三)按照《工商總局關於做好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5〕59號)要求,針對一般檢查信息和重點檢查信息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等不同方式進行。同時,各地要積極探索創新檢查方式方法,充分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不斷提高抽查效能。
(四)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檢查,可以通過對照企業提交的材料、網站等公開渠道獲取的信息、工商部門掌握的登記備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門共享的信息進行核實,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通過不同方式取得的對照信息不一致的,應當要求企業進行說明,並綜合考慮不同對照信息的統計口徑差異及該項信息對企業信用狀況的影響,確定企業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抽查結果的處理
(一)抽查結束後,要將抽查結果按照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並記載企業名下。
(二)經檢查發現企業公示的年報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三)檢查中發現其他違法線索的,應依法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抽查工作中有關問題的把握
(一)2015年6月30日24點,2013和2014年度企業年報公示結束後,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關閉公示系統企業年報公示的修改功能,但保留企業年報公示功能。
(二)2015年6月30日24點前未年報的企業一律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補報年報後可以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補報年報並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該企業年報信息進行檢查。
(三)抽查中,通過實地核查確認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實際不存在,或確認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不存在該企業,或經向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應當認定該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六、抽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年報抽查是實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年報抽查列入當前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方案,嚴密組織實施。要加強對抽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必要時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對下級部門的抽查結果進行複查覆核,總局將組成督查組,對各地的抽查工作進行督查。
(二)要加大年報抽查工作的宣傳力度。各地要組織新聞發布、抽查現場直播等各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各種媒體,特別是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擴大年報抽查工作的社會知悉度和影響力。要把年報抽查實施與宣傳工作有機結合,在加強宣傳的基礎上開展抽查,在抽查實施中進一步強化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年報抽查在保證企業公示信息及時性、準確性和強化社會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
(三)要做好年報抽查結果的信息共享工作。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在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報抽查結果的同時,也要將抽查結果通過數據接口或其他方式及時傳送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進一步促進企業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聯互通,為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奠定基礎。
(四)要加強年報抽查工作的經費保障。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爭取年報抽查專項經費,積極推動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抽查列入政府採購目錄。
(五)抽查工作結束後,各省(區、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總結年報抽查工作經驗,做好年報抽查情況匯總工作,於10月30日前將抽查工作總結及抽查工作情況統計表上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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