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5年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抽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2015年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抽查工作的通知》是為促進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健康發展且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而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2015年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抽查工作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
天津市、山西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環境保護廳(局),各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6號)的有關規定,為促進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健康發展,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我部定於近期組織開展2015年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範圍和組織形式
抽查範圍涉及住所所在地位於天津、山西、黑龍江、浙江、廣東、廣西、四川和甘肅的311家環評機構,占全國環評機構總數的27%。抽查工作由我部統一組織,其中天津、山西的14家環評機構抽查工作由我部直接負責,其餘297家環評機構抽查工作委託住所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負責。抽查名單及組織分工見附屬檔案1。
二、抽查內容
(一)資質條件
以檢查環評機構環評工程師人員條件相符性為主。逐一核對環評機構申報在冊的環評工程師實際在職情況,檢查環評機構是否存在外單位“掛靠”人員、已調離人員或其他應報告的人員變化情況,以及實際在職的環評工程師是否滿足資質條件。
(二)工作質量
以檢查環評機構2014年以來環評檔案編制質量為主。至少抽查3份環評檔案,檢查環評機構是否存在弄虛作假、不負責任致使環評檔案失實的情況,以及是否存在編制質量較差的情況。
(三)從業行為
以檢查環評機構2014年以來環評質量管理為主。至少抽查3份環評檔案及其相關檔案,檢查是否存在委託契約由分支機構或其他代理機構簽訂的情況和漏報業績的情況、所編制的環評檔案是否與其資質中的評價範圍相符、項目負責人是否為相應類別環評工程師,以及環評專職技術人員簽字負責制的執行情況。
(四)脫鉤工作
根據《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對本行政區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進展情況進行調研和督察。
三、工作進度
(一)2015年6月19日前,列入抽查範圍的環評機構應將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間完成的環評檔案業績清單按抽查組織分工報我部或相應的省級環保部門。清單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名稱、環評檔案類型、審批部門、審批時間及文號、主持項目的環評工程師等信息。
(二)2015年6月25日前,請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將抽查工作聯繫人報我部,其中天津市環保局和山西省環保廳還應同時將本級和行政區內地市級環保部門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間審批的由我部負責抽查的14家機構所編制的環評檔案情況清單報我部。清單內容應包括環評機構名稱、建設項目名稱、環評檔案類型、審批部門、審批時間及文號、主持項目的環評工程師等信息。
(三)2015年7月20日前,請相關省(區、市)環保廳(局)按附屬檔案1中的分工完成抽查工作,並將抽查情況總結及各環評機構抽查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連同存在人員、質量和管理問題的相關證明材料(如:人事關係證明或相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報我部。
(四)2015年8月31日前,我部匯總抽查工作情況並公布抽查結果。
四、其他事項
(一)被抽查的環評機構應如實提供抽查材料,對無故不參加抽查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我部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抽查機構申報在冊的環評工程師名單(截至2015年5月)”可登錄我部政府網站環境影響評價司網頁下的“動態信息”欄中查詢。我部負責的14家機構的具體抽查時間和事宜另行通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以下簡稱“評價資質”),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查合格,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
第三條 評價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確定評價資質等級的同時,根據評價機構專業特長和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評價範圍。評價範圍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11個小類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2個小類。
第四條 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甲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範圍之內,承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取得乙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乙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範圍之內,承擔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甲級評價機構數量實行總量限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需求等情況確定不同時期的限制數量,並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機構,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請材料的先後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
第六條 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製並頒發。
資質證書在全國範圍內使用,有效期為4年。
第七條 各行業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和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評估的機構,不得申請評價資質。
第八條 國家鼓勵評價機構積極提升技術優勢,增強技術實力,採取多種形式改組改制,推進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向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發展。
第二章 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
第九條 甲級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於1000萬元,其中企業法人工商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二)能夠開展規劃、重大流域、跨省級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能夠獨立編制污染因子複雜或生態環境影響重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三)具備20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0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範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3名註冊於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四)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規劃、環境經濟、工程概算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範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3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2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範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六)近三年內主持編制過至少5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七)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八)配備與評價範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檔案和圖檔的數位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
第十條 乙級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於2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中,評價範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固定資產不少於1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註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
(二)能夠獨立編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三)具備12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6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範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2名註冊於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評價範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應當具備8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
(四)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評價範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需配備工程分析、環境工程、生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範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2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1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範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六)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七)配備與評價範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檔案和圖檔的數位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
第三章 評價資質的申請與審查
第十一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受理評價資質的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評價資質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四)工作場所、場地證明;
(五)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及身份證件複印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複印件或擬登記於本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材料;申請核工業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範圍的,還需提交本機構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業績證明;
(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三條 申請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評價資質申請,應當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決定準予評價資質的,應當自作出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評價資質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作出是否準予評價資質的決定之前,可視具體情況徵求申請機構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申請評價範圍調整,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五)和(六)項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第十六條 乙級評價機構申請評價資質晉級,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申請資質證書的評價機構名稱變更。申請時,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和(四)項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稱變更的有關證明檔案;
(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三)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評價機構因改制、分立或合併等原因申請名稱變更的,還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五)項規定的材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受理名稱變更申請的同時,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根據其原評價資質情況以及改制、分立或合併後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但不晉升其評價資質等級或擴大其評價範圍。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評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延續。
申請評價資質延續的機構,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及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對符合相應評價資質條件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準予延續;對不符合相應評價資質條件或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註銷其評價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法人資格終止的。
第二十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定期公布評價機構名單。
第四章 評價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評價機構所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須由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一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須由登記於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各專題應當由本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主持。
第二十二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應當附編制人員名單表,列出主持該項目及各章節、各專題的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的姓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或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編號,並附主持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複印件。編制人員應當在名單表中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中的評價機構名稱與其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中的評價機構名稱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附有按原樣邊長三分之一縮印的資質證書正本縮印件。縮印件上應當註明所承擔項目的名稱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類型,並加蓋評價機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講求專業信譽,對相關社會責任負責,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管理要求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得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評價機構的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和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評價機構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 甲級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主持編制完成至少5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乙級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主持編制完成至少5項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評價範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主持編制完成至少5項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三十條 評價機構每年須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年度業績報告表”,於次年3月底前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評價資質的考核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對評價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或委託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評價機構進行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抽查主要對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和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進行檢查。
在抽查中發現評價機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規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重新核定其評價資質;發現評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負有日常監督檢查的職責。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價機構的業務指導,並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對評價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進行日常考核。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對本轄區內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和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進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考核中發現評價機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或者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罰建議。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失實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降低其評價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依據有關規定對主持該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取消其評價資質: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評價資質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的;
(三)超越評價資質等級、評價範圍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的;
(四)達不到評價資質條件或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績要求的。
申請評價資質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評價資質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評價資質,並給予警告,申請機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評價資質。
評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評價資質的,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取消其評價資質外,評價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評價資質。
第三十七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3至12個月、縮減評價範圍、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取消評價資質,其中責令限期整改的,評價機構在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一)不按規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不按規定填報或虛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年度業績報告表”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要求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
(四)評價機構的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和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的。
第三十八條 在審批、抽查或考核中發現評價機構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質量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3至12個月、縮減評價範圍或者降低資質等級,其中責令限期整改的,評價機構在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一)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出現較大失誤的;
(二)環境現狀描述不清或環境現狀監測數據選用有明顯錯誤的;
(三)環境影響識別和評價因子篩選存在較大疏漏的;
(四)環境標準適用錯誤的;
(五)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不正確的;
(六)環境影響評價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
(七)所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議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的。
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及時向社會公告依據本辦法被吊銷資質證書、取消評價資質、降低資質等級和縮減評價範圍的評價機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評價機構依法承擔編制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准的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其所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可視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業績。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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