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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工商總局登記的內資企業換領營業執照、備案聯絡員、年報公示等事宜的公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具體內容
關於在工商總局登記的內資企業換領營業執照、備案聯絡員、年報公示等事宜的公告
為做好企業啟用新版營業執照和年度報告公示有關工作,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號,以下簡稱30號檔案)、《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以下簡稱166號檔案)要求,現就在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的內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換領新版營業執照、備案工商聯絡員、進行年報公示等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換領新版營業執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已按照30號檔案規定,於2014年3月1日啟用新版營業執照。按照該檔案規定,目前仍然使用原版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在2015年2月28日前換領新版營業執照。換領新版營業執照,可以單獨辦理,也可以與企業變更登記業務一同辦理。單獨換領,需按照“申請換髮營業執照提交材料規範”(可以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查閱或下載,路徑是:首頁>業務辦理>辦事指南>內資企業登記指南>其他登記事務>證照管理事務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申請材料,到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大廳現場辦理。換髮新版營業執照不收取任何費用。已經使用新版營業執照的企業,不需換領。
二、備案工商聯絡員。按照166號檔案規定,工商聯絡員可以作為企業向國家工商總局報送、公示企業信息時,進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登錄方式。企業應當在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前,確定本企業的工商聯絡員並在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備案。備案工商聯絡員需按照“工商聯絡員備案提交材料規範”(可以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查閱或下載,路徑是:首頁>業務辦理>辦事指南>內資企業登記指南>其他登記事務)提交申請材料,到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大廳現場辦理。備案工商聯絡員可以與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或者換髮新版營業執照同時進行,也可以單獨辦理(附換髮新版營業執照、備案工商聯絡員申請書示範文本)。
三、報送、公示年度報告。企業應當於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過國家工商總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國家工商總局報送2013年度報告並公示。2014年度報告報送、公示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應當在報送2013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再報送2014年度報告並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因故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且國家工商總局未對其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報送、公示年度報告。《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六)項信息,為企業報送年度報告時的信息;其他信息為企業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公示企業出資等信息。企業應當按照《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通過國家工商總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關信息。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於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會公示。除上述企業信息以外,《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企業信息,如其形成於《條例》實施之前,鼓勵企業向社會公示。
為做好企業啟用新版營業執照和年度報告公示有關工作,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號,以下簡稱30號檔案)、《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以下簡稱166號檔案)要求,現就在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的內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換領新版營業執照、備案工商聯絡員、進行年報公示等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換領新版營業執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已按照30號檔案規定,於2014年3月1日啟用新版營業執照。按照該檔案規定,目前仍然使用原版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在2015年2月28日前換領新版營業執照。換領新版營業執照,可以單獨辦理,也可以與企業變更登記業務一同辦理。單獨換領,需按照“申請換髮營業執照提交材料規範”(可以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查閱或下載,路徑是:首頁>業務辦理>辦事指南>內資企業登記指南>其他登記事務>證照管理事務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申請材料,到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大廳現場辦理。換髮新版營業執照不收取任何費用。已經使用新版營業執照的企業,不需換領。
二、備案工商聯絡員。按照166號檔案規定,工商聯絡員可以作為企業向國家工商總局報送、公示企業信息時,進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登錄方式。企業應當在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前,確定本企業的工商聯絡員並在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備案。備案工商聯絡員需按照“工商聯絡員備案提交材料規範”(可以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查閱或下載,路徑是:首頁>業務辦理>辦事指南>內資企業登記指南>其他登記事務)提交申請材料,到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大廳現場辦理。備案工商聯絡員可以與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或者換髮新版營業執照同時進行,也可以單獨辦理(附換髮新版營業執照、備案工商聯絡員申請書示範文本)。
三、報送、公示年度報告。企業應當於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過國家工商總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國家工商總局報送2013年度報告並公示。2014年度報告報送、公示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應當在報送2013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再報送2014年度報告並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業因故未按照原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且國家工商總局未對其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應當依法報送、公示年度報告。《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六)項信息,為企業報送年度報告時的信息;其他信息為企業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公示企業出資等信息。企業應當按照《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通過國家工商總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關信息。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於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會公示。除上述企業信息以外,《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企業信息,如其形成於《條例》實施之前,鼓勵企業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