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關於做好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項目計畫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青府2007年(910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關於做好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對於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六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九次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牢把握和諧發展兩大主題,突出重點,為改革發展穩定、構建和諧青海,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統籌政府立法工作的“立、改、廢”,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總結以往政府立法工作經驗,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就做好省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政府立法質量,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立法是制度建設的重要形式之一,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完善的制度體系,是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有效措施。政府立法工作要結合我省實際,樹立全局意識、大局意識,堅持立法為公、以人為本,把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刻認識現階段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正確處理好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堅決抵制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政府立法工作研究把握立法規律,對各種社會關係做出的調整及具體規定要有針對性,能夠解決實際問題,切實提高立法質量。要把對構建和諧社會有重大影響、實際工作急需,也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制度和措施,通過立法確立下來,發揮立法對推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作用。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與建設法治政府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不一致,阻礙構建和諧社會總體目標的規定,要及時進行清理、修改或者廢止,做到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
二、維護法制統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增強可操作性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衡量立法質量優劣的標準之一。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應嚴格遵守立法原則,堅持地方立法“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要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杜絕地方立法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互牴觸,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的現象。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不能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不得貪大求全,照搬照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條文。要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和精神,從我省實際出發,善於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堅持大膽創新,拿出有針對性的便於操作的具體措施。要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立法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保障公民權利、推進社會事業、健全社會保障、規範社會組織、合理利用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等方面的立法。通過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最佳化發展環境,推進政府自身建設和管理創新,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三、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
起草、審查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時,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建立公開徵求意見制度,不斷拓寬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創新徵求意見的方式。在繼續採用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的同時,積極探索立法聽證等新途徑,充分運用好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公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廣泛聽取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不同意見。對那些社會影響大和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要特別注意聽取利益相關群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對於涉及重要制度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項目,要組織有關經濟、技術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論證。要完善聽取公眾意見的反饋制度,使立法過程成為政府廣泛集中民智、克服部門利益、公眾參與、良性互動的過程。
四、落實立法工作責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確保計畫任務完成
對列入2007年立法提交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責任單位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做好起草、調研和協調工作。提交的草案內容要具體、明確,規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決實際問題,草案應邏輯嚴密,語言規範、簡潔、準確。立法說明要闡明立法目的和必要性、應規範的行為、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具體措施等內容。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明確責任領導和起草人員,對涉及面較廣的項目,應組織起草班子,並落實起草工作進度,確保按期完成起草工作。各責任單位應當於2007年1月31日前,將立法項目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務的,責任單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書面報告說明情況。
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與責任單位的協調、溝通,落實立法工作計畫。對已經報送的項目送審稿,應抓緊審查、修改,按計畫分期報送省人民政府審議。在立法審查過程中,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相關機構的工作聯繫,適時邀請省人大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項目的審查。
對列入起草調研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各起草單位應當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起草調研工作,作為下一年度儲備項目。對成熟的起草調研項目,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可適時提交省人民政府審議。
對列入醞釀論證項目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項目,論證單位要做好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工作,準確把握項目調整的範圍,立法的基本情況和國家相關立法項目進展情況,並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取得聯繫,推動項目論證工作。
各部門、各地區對省政府法制辦發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徵求意見稿,應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領導簽名並蓋章後及時反饋。省政府法制辦對列入2007年立法計畫項目的起草、調研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根據新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需要對立法項目作出調整的,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涉及的重大、複雜、敏感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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