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為做好立法工作制定的檔案,發布於2008年12月30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計畫》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家巨觀經濟調控政策,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9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統籌政府立法 “立、改、廢” 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立法質量,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提供制度保證。
總結近幾年立法工作經驗,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就做好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政府立法工作
按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我省實際,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的奮鬥目標,緊密結合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和國家巨觀經濟調控政策,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高度重視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立法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資源合理利用、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等方面的立法。把社會需要、能解決實際問題、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項目作為立法重點。
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與經濟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精神不一致、阻礙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奮鬥目標的規定,要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做到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對我省急需立法規範,國家尚未制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地方創製性立法的,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確立的制度和措施應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解決實際問題。
三、提高政府立法質量,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把提高立法質量放在第一位,樹立全局觀念,堅持從整體利益和改革開放的大局出發,著重從制度設計上研究解決實際問題。處理好立法數量和質量的關係,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深刻認識現階段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及其產生的原因,正確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兼顧不同群體的利益。研究把握立法規律,把實踐中成熟的好的經驗和做法法定化,把對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有重大影響、實際工作急需,也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制度和措施,通過立法確立起來,鞏固改革發展成果。
四、不斷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進行深入細緻地調查研究,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善於透過現象把握事物的本質和發展趨勢。政府立法工作要建立公開徵求意見制度,不斷拓寬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創新徵求意見的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意見。對於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聽取利益相關群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對於涉及重要制度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草案,要組織有關經濟、技術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或者論證,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提高立法論證質量。要健全立法聯繫協調製度,針對目前立法協調難度越來越大的實際,加強立法協調工作,把協調過程變成查清事實、講清道理、化解矛盾、統一思想的過程。有關部門對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省政府法制辦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對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省政府法制辦的意見報省政府領導決定。
五、增強立法工作計畫的嚴肅性,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任務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列入2009年立法提交項目的責任單位一定要做好起草、調研和協調工作。提交的送審稿規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決實際問題,內容要具體、明確,內在邏輯關係嚴密,語言要規範、簡潔、準確。立法說明要闡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規定的主要措施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等內容。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明確領導責任,指定專人負責,確保送審稿的質量。責任單位應當於2009年3月31日前,將立法提交項目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務的,責任單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書面說明。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與有關責任單位的協調、溝通,落實立法工作計畫。對已經報送的送審稿,應及時審查,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且沒有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無可操作性,不能結合本省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的,省政府法制辦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對立法條件成熟,符合質量要求的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應當抓緊修改、調研、論證工作,按計畫分期報送省人民政府審議。在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相關機構的工作聯繫,適時邀請省人大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立法審查。
列入起草調研項目的責任單位應當在2009年9月31日前,將起草完成的初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作為下一年度立法備選項目。對成熟的起草調研項目,可根據情況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報經省政府領導同意,適時提交省人民政府審議。
列入醞釀論證項目的責任單位要開展好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部門之間協調的論證工作,準確把握項目調整的範圍,立法的基本情況和國家相關立法項目進展情況,並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取得聯繫,主動推進項目論證工作。
各部門、各地區對省政府法制辦發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徵求意見稿,應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領導簽名並蓋章後及時反饋。省政府法制辦對列入2009年立法計畫項目的起草調研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根據新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需要對立法項目作出調整的,經省政府同意後予以調整。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涉及的重大、複雜、敏感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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