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0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0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041
  • 文  號::青政辦[2010]39號
  • 主題分類::其他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3/1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計畫》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地理位置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
  立法工作的意見
  
(二〇一〇年二月)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保持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實現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0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省委十一屆六次、七次全會精神,以推進法治政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統籌政府立法“立、改、廢”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立法質量,積極為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統籌發展和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保證。
總結近幾年立法工作經驗,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就做好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按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我省實際,為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作為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緊密結合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和國家巨觀經濟調控政策,高度重視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把社會需要、民眾認可、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項目作為立法重點。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立法的同時,要著力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的立法。切實把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利、促進社會公平貫穿政府立法的全部過程和各個環節,努力做到立法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堅持法制統一和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相結合
“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中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和質量標準。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根據國家立法工作的立、改、廢情況,對我省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與經濟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精神不一致、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定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做到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對我省急需立法規範,國家尚未制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地方創製性立法的,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確立的制度和措施應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貼近工作需要,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能夠解決實際問題。
三、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樹立精品意識
促進立法工作已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細型立法轉變,由數量規模型立法向質量效益型立法轉變。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更加注重立法質量,數量必須服從質量。要體現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精神,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要遵循和把握事物的客觀規律,注意總結人民民眾的實踐經驗和已有的成功經驗,把那些經過實踐檢驗的有效做法上升為法規、規章制度,保證制定的各項制度行得通、做得到。要抓住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需要用法律解決的突出問題,要根據實際需要正確把握法規、規章的體例選擇,不貪大求全,不照搬照抄上位法或外省的法規、規章條款,力求務實、求精、管用。
四、不斷改進政府立法工作和協調機制,擴展公眾參與面
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進行深入細緻地調查研究,不斷拓寬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創新徵求意見的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意見。實行開門立法、民主立法,使公眾參與逐步制度化、規範化。對於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聽取利益相關群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對於涉及重要制度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草案,要組織有關經濟、技術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或者論證,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提高立法論證質量。要充分利用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及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公布法規、規章草案,接受公眾的審查,傾聽他們的意見,並積極探索建立意見採納和處理情況反饋制度。探索政府立法聽證的程式和方式,建立政府立法聽證制度。要健全政府立法聯繫協調製度,把每一個立法項目放在全局中認真研究,積極主動協調與有關方面的關係,加強部門之間溝通和相互理解,把協調過程變成查清事實、講清道理、化解矛盾、統一思想的過程。有關部門對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省政府法制辦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對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省政府法制辦的意見報省政府領導決定。同時,在政府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相關機構的工作聯繫,適時邀請省人大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立法審查。
五、增強立法工作計畫的嚴肅性,按期完成起草任務
對列入2010年立法提交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責任單位要做好起草、調研和協調工作。提交的送審稿規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決實際問題,內容要具體、明確,內在邏輯關係嚴密,語言要規範、簡潔、準確。立法說明要闡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規定的主要措施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等內容。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明確領導責任,指定專人負責,確保送審稿的質量。責任單位應當於2010年3月31日前,將立法提交項目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務的,責任單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省政府法制辦對已經報送的送審稿,應及時審查,對立法條件成熟,符合質量要求的送審稿,應當抓緊修改、調研、論證,按計畫分期報送省人民政府審議。對立法條件、時機尚不成熟,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且沒有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可操作性不強,不能結合本省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的,省政府法制辦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對列入起草調研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各起草單位應當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調研工作,作為下一年度儲備項目。對成熟的起草調研項目,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可適時提交省人民政府審議。
對列入醞釀論證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論證單位要做好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工作,準確把握項目調整的範圍,立法的基本情況和國家相關立法項目進展情況,並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取得聯繫,推動項目論證工作。
各部門、各地區對省政府法制辦發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徵求意見稿,應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領導簽名並蓋章後及時反饋。省政府法制辦要對列入2010年立法計畫項目的起草調研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需要對立法項目作出調整的,及時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涉及的重大、複雜、敏感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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