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為有序推進年度立法計畫的實施下發的通知,發布於2015年2月1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省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有序推進年度立法計畫的實施,現就做好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立法先行,為經濟發展新常態提供法制保障
做好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增強立法的計畫性和預見性,重點在防震減災、保護水土資源、加強出版物市場管理、保障可可西里申請世界自然遺產、促進三江源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保障賠償請求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等方面加強立法工作,為經濟發展新常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
  
立法項目責任單位和省政府法制辦要堅持科學立法,認真研究新形勢、新任務對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準確把握和體現立法決策所調整領域的客觀規律,科學界定權利義務,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準確反映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要堅持民主立法,進一步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和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要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相關領域的實際情況、突出問題,深入研究分析立法草案涉及的重點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繼續完善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繫、協商機制,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對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方面的意見建議。探索採取行政機關自我評價、第三方評估、公眾意見調查等方式,適時開展立法項目實施情況後評估工作。
三、加強協調配合,進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立法項目責任單位、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堅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維護人民民眾合法利益的大局出發,加強協調配合,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立法項目責任單位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應當主動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在重大問題上意見分歧較大的,責任單位主要領導應當親自協調處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對難以協調或者經過協調溝通仍不能達成各方共識的,應當將爭議焦點、相關方面意見建議和省政府法制辦的意見上報省政府,提請省政府有關領導進行協調。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立法草案過程中,應當加強立法協調溝通工作,發揮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組織協調作用,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可由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相關單位起草。立法項目責任單位和省政府法制辦要健全有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傾向。
四、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立法工作計畫
對列入立法提交的項目,立法項目責任單位要將送審稿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落實工作責任,按時限要求完成草案起草和送審稿報送任務,做到人員、經費、進度、責任四落實。不能如期完成草案起草、送審稿報送任務的,立法項目責任單位要向省政府法制辦作出書面說明。省政府法制辦應當明確立法工作進度和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限,對已報送的立法草案送審稿要及時審查,對立法條件成熟、符合質量要求的,要抓緊修改、調研、論證,按期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對列入起草調研的項目,起草單位應當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調研工作,作為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儲備項目。對成熟的起草調研項目,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報經省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可適時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對列入醞釀論證的項目,論證單位要做好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工作,準確把握項目調整的範圍,立法的基本情況和國家相關立法項目進展情況,並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取得聯繫,推動項目論證工作。
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省政府法制辦發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徵求意見稿,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主要領導簽名並蓋章後及時反饋。
省政府法制辦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立法過程中涉及的重大、複雜、敏感問題。
附屬檔案:青海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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