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加強政府立法工作,對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維護公平正義、推動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精神,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統籌政府立法 “立、改、廢” 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立法質量,積極為推動“四個發展”和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保證。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結合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新形勢、新任務,就做好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人為本、服務大局、突出政府立法重點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始終圍繞中心工作,服從服務於改革發展大局,立足於科學發展的需要、社會和諧的需要、改善民生的需要、維護穩定的需要,審視和把握每一件立法項目,切實保障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當前,要特別加強有關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生態保護、改善民生、發展社會事業以及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立法工作。對社會高度關注、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集中力量攻關,儘早出台。
二、立足省情、突出特色、堅持法制統一
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從省情出發,認真研究新形勢、新任務對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準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善於通過立法來體現黨的方針政策、體現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精神,充分發揮政府立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要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單位和基層民眾的意見,特別要注意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把典型調查和全面分析結合起來,把局部經驗和工作大局結合起來,注意研究和破解“熱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採取解決措施,增強政府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確立的制度和措施應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貼近工作需要,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水平。要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根據國家立法工作的立、改、廢情況,對我省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與經濟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精神不一致、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定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三、提高質量、完善機制、擴展公眾參與
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堅決杜絕部門利益,立法草案要堅持“精而實”,反對“長而空”。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協調、解決起草和審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草案質量。對綜合性強、社會影響大的立法項目,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起草模式。要不斷拓寬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豐富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形式,擴大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範圍。凡與人民民眾利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及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網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等公開方式向社會廣泛聽取意見,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充分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積極探索和開展立法社會風險評估,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失誤和立法損失。建立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反饋制度,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四、主動溝通、統一思想、加強協調配合
建立健全省政府領導下的起草部門、省政府法制辦和有關部門三者立法協調機制。把協調過程變成查清事實、講清道理、化解矛盾、統一思想的過程。起草部門應當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大局出發,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有關部門關係緊密的事項,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起草部門與有關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對同一問題提出不同於前一次意見或提出新的意見的,應當提供充分的理由,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省政府法制辦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的分歧意見,應當從推進改革發展大局、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進行分析、研究,找準矛盾的焦點,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防止部門利益合法化。對難以協調或者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省政府法制辦的意見上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進行協調。同時,在政府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相關委員會的工作聯繫,適時邀請省人大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立法審查工作。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按期完成起草任務
對列入2011年立法提交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領導責任,要做好起草、調研和協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確保送審稿的質量。提交的送審稿規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決實際問題,內容要具體、明確,內在邏輯關係嚴密,語言要規範、簡潔、準確。立法說明要闡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規定的主要措施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等內容。責任單位應當於2011年3月31日前,將立法提交項目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務的,責任單位要作出書面說明。省政府法制辦對已經報送的送審稿,應及時審查,對立法條件成熟,符合質量要求的送審稿,應當抓緊修改、調研、論證,按計畫分期報送省人民政府審議。對立法條件、時機尚不成熟,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且沒有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可操作性不強,不能結合本省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的,省政府法制辦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對列入起草調研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各起草單位應當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調研工作,作為下一年度儲備項目。對成熟的起草調研項目,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報省政府領導同意,可適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審議。
對列入醞釀論證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論證單位要做好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工作,準確把握項目調整的範圍,立法的基本情況和國家相關立法項目進展情況,並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取得聯繫,推動項目論證工作。
各部門、各地區對省政府法制辦發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徵求意見稿,應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領導簽名並蓋章後及時反饋。省政府法制辦要對列入2011年立法計畫項目的起草調研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需要對立法項目作出調整的,及時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涉及的重大、複雜、敏感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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