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
- 索引號:015000185/2012-00091
- 文號:青政辦[2012]104號
- 發布日期:2012/4/8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十一次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結合近年來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做好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著眼於“四個發展”大局,牢牢把握髮展主題和主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重點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切實保障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新形勢和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研究和把握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新情況,注重運用法制手段解決突出問題,該立法的加快立法,該配套的抓緊配套,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廢止的及時廢止。
二、 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立法項目責任單位和省政府法制辦要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防止越權立法。要堅持科學立法,遵循並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一切從實際出發,通過立法切實解決我省的實際問題,注重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後評估工作,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規定在法理上站得住,實踐中行得通。要堅持民主立法,暢通人民民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保證人民民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得到充分體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都要通過“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網”集中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三、 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維護法制統一
立法項目責任單位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時,要從省情出發,認真研究新形勢、新任務對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準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善於通過立法來體現黨的方針政策、體現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精神,充分發揮政府立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要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單位和基層民眾的意見,特別要注意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把典型調查和全面分析結合起來,把局部經驗和工作大局結合起來,注意研究和破解“熱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採取解決措施,增強政府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確立的制度和措施應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貼近工作需要,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水平。要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四、 加強協調配合,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
建立省政府領導下的省政府法制辦、立法項目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相結合的立法協調機制。立法項目責任單位和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查工作中要敢于堅持原則,本著對社會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始終站在全局的高度,勇於在矛盾的焦點上劃槓槓,確保出台的制度有用、管用、好用。立法項目責任單位應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大局出發,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有關部門關係緊密的事項,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立法項目責任單位與有關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對仍有分歧的問題,應當從推進改革發展大局、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進行分析、研究,找準矛盾的焦點,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防止部門利益合法化。對難以協調或者經過反覆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省政府法制辦的意見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在政府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省政協相關委員會的工作聯繫,廣泛徵求意見建議,並適時邀請省人大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立法審查工作。
五、 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立法工作計畫
對列入立法提交的項目,立法項目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領導責任,要做好起草、調研和協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確保送審稿的質量。提交的送審稿規定的制度、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能解決實際問題;內容要具體、明確,邏輯嚴密;語言要規範、簡潔、準確。立法說明要闡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規定的主要措施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等內容。責任單位應當於2012年4月31日前,將立法提交項目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法制辦。不能如期完成的,責任單位要向省政府法制辦作出書面說明。省政府法制辦對已經報送的送審稿,應及時審查,對立法條件成熟,符合質量要求的送審稿,抓緊修改、調研、論證,按計畫分期報送省人民政府審議。
對列入起草調研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起草單位應當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調研工作,作為下一年度儲備項目。對成熟的起草調研項目,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報省政府領導同意,可適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審議。
對列入醞釀論證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項目,論證單位要做好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工作,準確把握項目調整的範圍,立法的基本情況和國家相關立法項目進展情況,並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取得聯繫,推動項目論證工作。
各部門、各地區對省政府法制辦發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徵求意見稿,應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領導簽名並蓋章後及時反饋。省政府法制辦要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涉及的重大、複雜、敏感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