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實施意見
  • 外文名:Sugges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 實施日期:2015年9月6日
  • 有效日期:2020年9月5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大意義
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是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理念的現實體現,是淨化安全生產環境的重要手段,是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效辦法,是促進我省經濟健康發展的有力抓手。全面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規範化建設,有利於增強執法效能,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樹立政府良好形象;有利於化解執法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依法治省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斷加強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組織領導,明確監管責任,強化工作措施,認真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水平。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體系
(一)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堅持職權法定、程式正當、依據正確、證據確鑿,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好法定職責,依法依規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準確運用法律條款項目,規範使用行政執法裁量權,堅持懲戒與教育、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加快制訂完善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制度。2015年底,完成《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訂論證工作,列入2016年省政府立法規章計畫的立法提交項目。將《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列入201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的起草調研項目,爭取列入2017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的立法提交項目。同時,積極推進青海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並制定完善相關配套規定。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積極推動制定我省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地方性技術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指導督促企業嚴格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監管責任制。依法加快建立政府監管、企業負責、職工參與、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認真貫徹《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青發〔2014〕12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青政〔2014〕51號)和《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工業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青安委〔2014〕11號)精神,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加快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現省、市、縣、鄉、村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級五覆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安全生產“分級負責、屬地監管”原則,科學劃分各級安監部門執法管轄範圍,明確屬地執法職責,避免執法疊加或執法缺位。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對相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
(五)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中央(外省)駐青企業、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他班子成員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職責。所有企業要按照管理層級,建立崗位責任制,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加大對企業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力度,實行安全培訓紀實制,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安全文化建設水平,創建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強化風險預控管理能力。
(六)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要將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情況作為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完善考核機制,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在考核年度內,因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本地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各類事故總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發生較大以上事故隱瞞不報、組織救援不力致使損失擴大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一律實行一票否決。同時,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業領域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機制。
(七)完善事故查處機制。要完善事故查處逐級掛牌督辦制度,按事故等級和管轄許可權查處的一般和較大事故,分別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事故,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上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負責查處事故的同級人民政府在結案1年後組織評估,並向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許可權,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四、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八)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與相關部門信息通報、協同調查、聯動執法機制,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制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制度,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果。
(九)實施重點監管執法。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名單,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進一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事故和隱患舉報制度,突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實現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規範化、法制化。
(十)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實現同步協調發展。認真落實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各類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各類產業園區規劃和建設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入駐企業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在各行業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活動,採取政策扶持、獎勵激勵、典型示範等措施,全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企業,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訓制度落實情況。綜合運用日常檢查、綜合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重點打擊礦山企業超層越界、無證開採,危險貨物非法運輸,建築施工企業無資質施工,運輸企業非法載客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繼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試點和擴大推廣範圍,實行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併網銜接,並建立健全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
(十一)改進監管執法方式。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改進監督檢查方式,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積極推行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安全生產格線化動態監管機制。
(十二)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探索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引導、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高危行—7—業和重點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轉換關係。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探索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鼓勵專家參加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專家診斷,提高監管水平。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十三)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現代網路技術,加強地區間、行業間安全生產狀況動態分析,完善預警預測研判機制,提高監管效率。探索運用移動執法、現場執法實時視頻記錄等手段,創新監管方式,提高執法信息化水平。整合現有技術資源,加快建設集執法信息管理、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過程控制、執法統計分析、執法能力保障為一體的執法信息系統。
(十四)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和公示系統,將企業安全生產行為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區要於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並面向社會公開查詢。
五、嚴格規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五)建立權責清單。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權力清單和工作流程圖,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並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六)強化執法計畫導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則,科學編制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執法計畫,嚴格履行計畫的批准和備案,切實做好計畫的上下銜接,避免執法計畫在監管對象、內容和時間上重複或者脫節。根據執法計畫要求編制具體的現場檢查方案,進一步明確檢查的區域、內容、重點及方式,推進執法計畫的制度化、規範化。
(十七)規範監管執法行為。各相關部門要依法明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實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規範執法程式和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應當規範製作執法文書,並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人員簽名後存檔,不得以口頭命令或者檔案替代執法文書,做到“有查必留痕”。
(十八)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制度,有效發揮監督作用。建立完善微博、微信和政府網站舉報—9—平台,暢通隱患、事故舉報監督渠道,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法制環境,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十九)健全監管執法機構。到2016年底,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要設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已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機構的地區,要進一步健全機構,充實人員,提高裝備水平,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託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範鄉鎮及各類產業園區安全監管工作。
(二十)加強監管執法保障建設。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省發展改革委要做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管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實施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落實工傷預防投入。省政府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納入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序列,明確和保障執法用車;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納入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序列,保障執法用車。將安全監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所有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使用攜帶型移動執法終端,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需要。
(二十一)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堅持持證上崗,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3年輪訓一次。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執法隊伍業務知識培訓,打造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紀律嚴明的安全生產執法隊伍。認真開展政風行風建設,執法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潔勤政各項規定,依法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行風評議,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本意見自2015年9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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