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意見的通知》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7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8]23號
  • 發布日期:1998-07-10
  • 生效日期:1998-07-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8]23號
【發布日期】1998-07-10
【生效日期】1998-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吉政發[1998]2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已經1998年7月8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
政府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政府工作的基礎,在建立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政府職能的新形勢下,搞好政府立法工作尤為重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政府立法工作進程明顯加快,質量不斷提高,對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要求,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從並服務於跨世紀的改革和發展的目標,現就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緊緊圍繞黨委和政府提出的跨世紀的改革、發展目標,遵循黨和國家確定的方針、政策和做出的重大決策,切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立法工作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保證質量,既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具有合法性,又要從我省的實際出發,具的很強的操作性、可行性,使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中充分發揮引導、規範和保障作用。
二、認真制定並執行立法計畫
制定立法計畫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礎。制定立法計畫要認真研究立法條件是否成熟,把那些有相應法律、法規依據的,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已經明確的,經過實踐證明管理方式行之有效的,社會經濟生活急需加以規範的立法項目納入立法計畫中;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發檔案,用政策加以指導;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較為詳細,又符合我省實際的,就不要再搞地方立法。要把握好立法項目的層次,能用規範性檔案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規章;能用規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地方性法規,以利於法律規範的適時調整。制定立法計畫要改變過去由部門報立法項目,搞“拼盤”的作法,由政府法制部門先商計畫、經貿、財政、體改和政府研究室等部門初步確定立法項目,再徵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政府法制部門綜合研究,協調論證,統一提出意見,報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由政府發文實施。屬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項目,政府法制部門要事先徵求同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立法計畫確定後,部門要求增加立法項目的,可先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由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政府領導決定。凡未列入立法計畫的項目,或者未經政府領導決定增加的立法項目,政府不予審議,各部門也不要自行向政府報送草案。
立法計畫下發後,要嚴格執行。凡列入立法計畫中的項目,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在充分調查研究基礎上,抓緊起草工作,將草案按照計畫規定時限上報政府,徑送政府法制部門。草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起草部門要事先與其協商。草案內容要經起草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起草部門在報送草案文稿時,要將起草的依據、部門之間協商情況、說明及相關資料一併報送。
三、把改革的重點作為立法的重點
立法工作要以建立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為目標,以規範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加強政府巨觀調控;科教興省等方面的立法為重點。今後一段時期內,要把推動“農業產業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國企改革攻堅、結構調整攻堅、扭虧增盈攻堅和實施再就業工程”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難點和熱點問題方面的立法作為主要任務,集中力量,確保重點,抓緊起草、審核、制定急需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使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統一起來,為引導、推進、保障改革服務。對強化部門職權和行業管理的立法項目,待政府機構改革之後,再予以考慮。
四、切實維護法制的統一
地方立法一定要保持整個國家法制的統一,這是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也是衡量立法質量的重要標誌。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避免與其相牴觸,保持法律規範的統一性。實施性的立法,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立法原則和適用範圍,必須予以遵循;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隨意增加或者減少;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已明確的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和範圍,不能隨意增加、減少或者變更;處罰規定不能突破上位法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創設性的立法,必須符合國家憲法的規定,處罰規定的種類和幅度也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要把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相結合,在抓緊起草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同時,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地實際需要,對那些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與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及時進行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
五、堅決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
立法工作必須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站在全局的立場上,嚴格把關,把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放在第一位。堅決防止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律化的傾向。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能超越部門職權的範圍;不能片面強化本部門的權利而不規定相應的義務和監督措施;不能只給其他部門規定義務而不考慮其權力,造成行政管理權的爭議;不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只規定義務而不規定權利;不能通過審批、許可、發證等形式謀求部門權力和經濟利益。今後,對行政管理中的問題,能夠用日常行政監督檢查的辦法解決的,不設定行政審批;能夠用行政審批的辦法解決的,不用發放證照的辦法解決。行政機關確需收費的,不要在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中規定,而應當由省政府立項發文。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或者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外,起草其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要規定機構、編制、經濟、稅收減免和銀行貸款等內容。
六、突出地方特色
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突出地方特色,是保證地方立法質量的關鍵環節。創設性立法要充分反映本地的特殊要求,有較強的針對性,注意解決本地突出、而國家立法沒有或不宜解決的問題。實施性的立法,不要貪大求全,照搬照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條文。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較為原則的規定,要根據不同情況加以細化,增強操作性;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幅度較大的處罰條款,要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加以分解,減少處罰的隨意性;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管理方法,在遵循其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減少管理環節和程式,增強靈活性,充分體現便民、利用原則。
七、增強立法工作的公開化、民主化程度
增強立法工作的公開化、民主化程度,是提高和保證立法質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起草和審核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過程中,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通過多種方式,認真聽取基層行政管理人員和廣大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了解社會經濟生活現狀、行政管理存在的問題以及成熟的管理經驗等等。在此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規範。實行立法機構立法與專家學者參與立法相結合。廣泛吸收各行各業專家學者參與立法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提高立法的論證層次和質量。今後,省政府討論的每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事前政府主管領導要注意聽取專家論證意見。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政協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監督,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重要的規章草案,在政府常務會討論之前,要徵求同級人大和政協的意見。對於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較廣,又涉及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各新聞單位要給予大力支持。
八、認真協調,嚴格把關
立法工作是高層次的重大決策,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政府領導在政府常務會討論前,要認真審核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內容,充分發表意見。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政府主管領導要親自協調和解決部門之間的重大爭議和分歧,以加快立法工作進程,提高立法的質量。要充分發揮政府法制部門在立法中的綜合、協調作用,充實力量,提高人員素質。各部門在接到草案徵求意見稿後,領導同志要共同研究,統一提出部門意見。政府法制部門要廣泛聽取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站在政府的立場上,嚴格審核、修改,保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充分協調各部門的分歧意見;對重大分歧意見不能協調一致的,要提出協調建議,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參加協調,並配合政府主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政府常務會討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時,與會的部門領導要充分發表意見。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後,各部門不得在其他會議上提出與政府常務會決定相悖的意見,更不許下發違背常務會決定的檔案,以維護常務會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九、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監督和規章的解釋工作
對立法工作實施監督是保證政府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措施。上級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督的職責,下級政府也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同級人大的監督。要嚴格執行規章的備案審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門要切實履行政府賦予的規章備案審查的職責,對上報備案的規章都要嚴格審查,發現問題,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予以糾正。要嚴格按照規章的解釋許可權和程式解釋規章,以保證規章的正確實施。凡屬於規章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政府解釋。這類立法性解釋的請示,徑送政府法制部門,由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府同意後,由政府法制部門代政府行文解釋。凡屬於行政管理過程中具體套用規章的問題,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徵得法制部門同意後進行解釋,並在十日內將解釋檔案報送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沒有立法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制定規範性檔案工作中,應參照執行本意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