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決定的通知發布文號是吉政發[1994]2號,發布日期是1994-02-0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決定的通知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4]2號
- 發布日期:1994-02-03
- 生效日期:1994-02-03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4]2號
【發布日期】1994-02-03
【生效日期】1994-0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決定的通知
自1987年全省第一次政府法制工作會議以來,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有了很大發展,立法工作不斷加強,行政執法進一步改善,執法監督體系初步形成,為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和社會安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國發〔1993〕72號),進一步加強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級政府在管理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活動中依照法定職權所進行的立法、執法和對立法、執法實施監督的工作。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基礎,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政府實施巨觀經濟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在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經濟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錯綜複雜的經濟關係、社會關係,要求用法的形式加以規範,為社會經濟活動確定統一的行政規範和行為準則;通過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效實施,將保障和促進舊體制轉變的完成,新經濟體制的發育和完善。因此,抓好政府法制建設,是各級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務必抓實、抓好。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是:堅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巨觀要求,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的職責,從我省實際出發,以經濟立法為重點,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嚴格依法行政,促進政府工作在法制軌道上高效率地運行,保證建設發達的邊疆近海省戰略目標的實現。
(一)以經濟立法為重點,加快我省地方立法步伐。地方立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行使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要在省委的領導下,根據國務院《決定》確定的任務和重點及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的統一規劃和部署,緊緊圍繞我省經濟發展戰略,在今後五年內初步建立起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適合我省實際情況、內部和諧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框架。要制定同改革開放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發展相同步的切實可行的立法規劃,做到改革決策與政府立法決策相統一,用立法鞏固改革成果,推動改革的不斷深入。同時,要使立法工作按體系、分層次、有步驟地進行。要搞好立法調研,確保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質量。要加強立法協調工作,加快立法進度。政府立法工作一定要堅持從大局出發,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著眼,堅決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維護法制的統一。在立法工作中遇有衝突和矛盾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有利於理順關係、提高效率的角度搞好協調工作。政府法制機構要敢於大膽負責地工作,公正地解決問題。要把“立、改、廢”緊密結合起來,使清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二)嚴肅行政執法,確保法律的全面貫徹實施。行政執法是政府行使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要嚴格依法辦事,對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堅決保護;對不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堅決制止;對破壞生產力發展的堅決制裁。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嚴肅執法,不得超越許可權執法,也不得以任何藉口不履行法定職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要嚴格貫徹執行《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各級領導要帶頭依法行政,在決策重大問題和行政管理具體行為中都要依法辦事。要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關係。政府法制機構要主動協調行政執法中出現的矛盾,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接受法制部門的指導,共同搞好執法工作。同時要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對不適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要進行調整,對違法違紀的執法人員要堅決調離,直至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要採取各種方式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避免因執法不力影響法律、法規效力的發揮,影響政府在民眾中的形象。行政執法的各項工作應納入崗位責任目標中進行管理,並應將行政執法狀況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領導幹部政績的一條重要標準。
(三)切實改善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把行政執法置人大、政協以及民眾的廣泛監督之下。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作用。政府法制機構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代表政府行使監督職責,糾正違法行為,在具體監督工作中要注意把監督、檢查與保障、扶持結合起來,把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要認真做好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確保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四)進一步做好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各級政府及部門要把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複議條例》以及《吉林省行政複議若干規定》作為經常性的工作,進一步完善本級政府、本部門的行政複議制度。各級行政複議應訴機構都要積極辦理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行政複議應訴案件及政府交辦的行政糾紛案件,要嚴格按複議範圍、管轄、程式及時審理和處理,保證合法、及時。對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糾紛要提前介入,主動工作,及時化解。同時要逐步完善複議工作統計、備案、通報等制度。
國務院《決定》提出,“要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各級政府、尤其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建設”。根據國務院這一決定精神,各級政府要在機構改革中選擇條件合適的人員充實到法制機構中,解決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縣以上政府法制機構稱謂要規範化。政府法制機構的任務是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主要是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負責編制政府或部門的立法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核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組織清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的矛盾;指導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在本地區、本部門的貫徹實施;指導或者參與行政案件的複議、應訴;組織、指導或者參與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法律宣傳;負責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彙編征訂工作;為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理論,開展專題調查、經驗交流、信息服務等;辦理政府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實際情況,對所屬法制機構的具體任務、職責作出規定。政府法制工作是政策性、專業性和綜合性很強的工作,要注意培養、關心和選拔政府法制工作的專業人才,充實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各地、各部門要根據財力可能安排必要的經費,確保政府法制機構開展工作。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無私奉獻,廉潔奉公,埋頭苦幹,努力承擔起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項任務,發揮參謀和助手的作用。
政府法制工作是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把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擺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程,有專人分管。要加強調查研究,對立法、執法和執法監督檢查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過問,認真加以解決。各級領導要帶頭學法懂法,做到依法行政,學會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
政府法制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根本性的任務。各地各部門要通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