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6年9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6〕35號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的重要意義;我省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切實加強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強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6〕35號
  • 印發時間:2006年9月10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6年9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06〕3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加強我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的重要意義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我省歷史悠久,人文薈萃,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在全國占有重要地位。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取得明顯成效。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為我省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堅強的經濟支撐,但同時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環境也不斷發生著變化,一些歷史遺蹟、遺物正在遭受自然或人為破壞,大量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瀕臨消失,文化遺產保護形勢不容樂觀。因此,有效搶救和保護我省的文化遺產資源,是當前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通知》精神,統一思想,深刻認識保護文化遺產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進一步增強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我省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民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針: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結合我省實際,遵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自身規律,正確處理好保護和利用、保護和傳承的關係,堅持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使我省的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和傳承,資源得到合理開發和利用,區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優秀民族民間文化得到全面繁榮和發展,使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三)總體目標:到2010年,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在開展文化遺產普查的基礎上,確定保護項目,通過科學認證和評審遴選,公布一批省級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命名一批傳統文化之鄉、傳統文化傳承人,搶救一批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瀕危項目;編制《陝西省文化遺產分布地圖集》,基本建立陝西文化遺產資料庫、網路服務平台和資料庫。
到2015年,建立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形成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多元投入機制;建立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建設的良性互動模式;建立以國有博物館為主體、社會團體和民辦博物館為補充的博物館體系;建立以群藝館、文化館(站)為主體的具有陝西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法規體系;逐步實現保護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網路化和法制化。
三、切實加強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認真做好文物保護基礎性工作。切實做好文物資源的普查工作,特別是對被忽視或還未認知文物資源的調查,廓清文物家底。制訂周、秦、漢、唐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力爭成為國家級規劃;做好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完善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及時依法劃定、調整和公布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落實保護責任主體。認真做好館藏文物的登記、建檔、建卡和數位化工作,依法進行備案。積極做好跨國聯合申報絲綢之路(陝西段)世界文化遺產相關工作。
(二)加強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全省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將文物行政部門納入建設項目審批單位之列,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選址和立項前報文物行政部門,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考古調查、勘探完畢,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有關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方可辦理審批(核准、備案)和建設手續。在建設工程施工和其他生產活動中發現文物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對未履行文物保護義務,造成文物損壞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著力抓好重點文物保護工程。統籌規劃、集中資金,實施秦始皇陵遺址公園、陝西歷史博物館改造、延安革命舊址維修保護等一批文物保護重點工程。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搶救保護,排除重大文物險情。實施保護工程必須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對文物的“復建”要依法嚴格限制。加強工程管理,制訂和完善各種文物保護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加強工程資金的監管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從事文物維修、保護修復等單位和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等級認定,減少人為因素對文物的破壞。
(四)切實加強大遺址的保護工作。要充分認識大遺址保護在我省的特殊地位,明確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加大執法力度。重點做好漢長安城、唐大明宮和統萬城遺址等保護項目,以及古都城、帝王陵、長城等大遺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保護項目的實施工作,把大遺址保護和城市化進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好大遺址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積極引導遺址區民眾調整產業結構,努力改善和提高民眾生活水平,促進大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五)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全省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評審工作,加強對現有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的制訂並嚴格執行。在城鎮化過程中應重視文物古蹟的保護和繼承,把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在事先徵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有關問題;現有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取消其稱號,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加快制訂相應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政策法規檔案,確保歷史文化名城環境、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六)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展示水平。高度重視博物館事業的發展,加強博物館現代化建設。鼓勵建設行業博物館、私人博物館和具有鮮明特色的中小博物館,確保文物藏品得到集中、有效保護。加快館藏文物保護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進程,不斷完善文物藏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實施館藏文物資料庫和保存環境達標建設項目,切實改善文物藏品的保存環境。進一步加強藏品的科學保護技術研究,提高文物藏品保護的科技含量。加強館藏文物研究,探索更多新的文物展示方式,特別是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陳列展示水平,促進文化資源向文化產品的轉化。建立文物類博物館講解資質認定、審核制度,加大培訓力度,擴大客群群體,規範講解管理,充分發揮博物館的社會教育功能。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落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社會特殊群體參觀減免票規定,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七)規範文物流通秩序。加強對文物流通的調控和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場準入條件。文物拍賣企業和文物商店拍賣、銷售文物,應當事先報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省文物行政部門對允許拍賣的文物應當出具批准檔案,對允許銷售和禁止出境的文物,應當分別作出標識。省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文物商店擬銷售或者拍賣企業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購其中的珍貴文物。嚴厲查處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擅自經營文物拍賣活動的違法行為,取締非法文物交易,規範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流通有序發展。加強鑑定機構隊伍建設,加強銷售、拍賣文物的審核備案工作。嚴格出入境文物的審核監管,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對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堅決依法追索。
(八)依法理順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關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規定,儘快理順管理體制,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管理體制的要依法予以糾正。著力改革事業單位內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轉換文博單位機制,增強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活力。
(九)紮實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不斷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預案、預警機制,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加強文物安全隊伍建設,加大文物安全經費投入,提高安全技術防範科技水平。完善田野文物管護機構,建立群防網路和信息溝通機制。落實館藏文物安全責任,推進文物風險等級達標,全面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要設立專門機構和隊伍,適時開展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專項鬥爭。公、檢、法機關及海關等部門追回的涉案文物應及時無償移交同級文物行政部門。
四、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我省的普查摸底工作從2006年開始,到2007年底結束。普查工作由全省各級政府領導,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群藝館、文化館(站)進行普查。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普查工作要統一安排,統一技術規範,統一培訓,各市、縣(市、區)分別實施,有序推進。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資料庫。普查結束以縣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普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制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普查的基礎上,制訂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市、縣(市、區)規劃。確定保護範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目標。全省各級政府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之中,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通過制訂評審標準並經過科學認定,建立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市、縣(市、區)要抓緊對本地區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項目、項目的重要傳承人和傳承的重要代表作及技藝重點進行搶救,並積極徵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物和資料。群藝館、文化館(站)是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徵集收藏、研究保護、展示弘揚中心,收藏的實物和資料是珍貴的國有資產,要創造和改善保管展示條件,進一步完善徵集和保管制度。要堅決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失或出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單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五)加強文化生態區的保護和利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護較完整的村鎮和地方,要建立文化生態區,列入保護名錄,制訂保護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予以實施,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城市舊城改造要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空間。
(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組織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鑑別真偽,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套用。創造條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級制度。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推動傳承保護和傳播利用工作。
(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傳承是保護的核心,活態傳承是保護的重點。對列入各級政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要以傳承人為中心,建立命名、表彰、扶持的制度和政策。加強保護和傳承試點工作,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個人)進行傳習活動。加強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後繼有人。
五、強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省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建立陝西省文化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措施,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落實責任,完善保護管理體系。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諮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樹立大文化觀念,加強協調,資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二)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加快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進程,健全和完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把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修訂頒布《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研究制訂保護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的有關規定,儘快制訂和完善基建、維修、文物流通等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制環境。省、市、縣各級文化文物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辦事。全省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強化責任追究,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而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落實“五納入”,切實保護文化遺產。全省各級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建立和完善“五納入”考核和監督體系。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的增長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要加大重點文化遺產項目的經費投入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訂相關政策和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收入和其他事業性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財政、稅務部門要研究完善稅收優惠的相關政策,拓寬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贈、贊助和參與博物館事業,建立健全博物館等公益性單位的資金多元投入機制。依託陝西文化遺產資源的優勢,積極策劃有國際影響的文化活動,做大做強文化產業,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優勢產業群。
(四)重視人才建設,增強科技創新。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藉助我省高等教育優勢,實施文化遺產保護專業人才培養工程。廣泛吸納相關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技術和資金,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增強科技創新意識,研發新技術,推廣新成果,為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五)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保護意識。國務院《通知》規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文化遺產日”。全省各級政府和文化遺產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好“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通過舉辦相關的學術交流、專題講座、陳列展覽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滿足人民民眾接觸和感受文化遺產的需求和願望。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畫,編入教材,組織參觀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探索新的運作和宣傳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知識,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政策和措施等,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營造和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全省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促進我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健康、快速、協調發展。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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