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見,嚴格遵守憲法,維護法制統一。政府立法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立法,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不得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積極探索政府立法工作的有效形式和途徑,努力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政府立法工作有了長足進步,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立法工作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部分立法項目選項重點不突出,照抄照搬上位法、外地立法的項目比較多,體現本市特色、解決突出問題的立法項目比較少;立法計畫執行不夠嚴肅,計畫外項目衝擊計畫內項目,立法計畫難以落實;立法程式缺乏透明度,社會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方式和渠道不完善;一些部門借政府立法擴大權力,爭收費、審批、處罰權的現象比較普遍,嚴重影響了政府立法工作的順利進行。為進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工作,不斷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政府立法工作原則
嚴格遵守憲法,維護法制統一。政府立法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式立法,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不得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對不屬於地方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不得隨意立法;對同一管理事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許可的,政府立法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事項,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 堅持民眾路線,民主立法。政府立法要體現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要暢通民主立法渠道,通過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在新聞媒體及網路上公開立法草案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充分傾聽人民民眾的呼聲,讓人民民眾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努力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性。
? 緊密聯繫實際,服務社會發展。政府立法工作要從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把立法決策與改革發展穩定緊密結合起來。要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點解決經濟發展中的重點問題,體制改革中的難點問題,社會穩定中的熱點問題。要切合實際,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國家和外地立法。堅持立、改、廢並重,及時清理、修改和廢止現行不符合發展要求或已經過時、失效的法規、規章。
? 深化政府立法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通過加強立法工作,促進政府職能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合理調整、科學確定部門職權,把政府立法從強化公民義務和部門權力轉變到強化公民權利和部門責任上來,從源頭消除政府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傾向。按照權力與責任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必須規定其行使權力的程式和應負的責任;在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同時,必須規定其應享有的權利和實現其權利的措施和途徑。對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在立法中加以限制;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要與其權利相一致,充分考慮其履行義務的能力。
二、加強政府立法計畫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每年的總體工作部署和確定的主要任務,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本地區、本部門需要立法的事項進行認真研究,科學論證,區別輕重緩急,提出立法項目,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擬列入翌年政府立法計畫項目。在提報立法項目時,要同時提交與政府立法項目有關的材料。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據各地區、各部門提報的立法項目成熟程度,統籌規劃,擬定計畫,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 政府立法項目立項要堅持少而精,符合實際,並具有前瞻性,既要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面臨的現實問題,又要為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留有空間和餘地。對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章已有原則規定,但需明確具體執行做法的,可以立項;對國家和省已經立項正在制訂或者修訂的,暫緩立項;對國家和省未做規定,本市發展急需、有地方特色的,作為重點立項;對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需要立法,但短時間內難以準確設定的,可以立項,制定的法規、規章以暫行、試行方式出台,為修改完善留有空間,避免朝令夕改,以維護政府立法的嚴肅性。
?政府立法計畫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對市政府年度立法計畫中確定的立法項目,負責起草的地區和部門必須按照計畫規定的時間提報。對未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計畫,因特殊情況需要追加立法項目的,應當徵得市政府法制部門同意,報請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批准後,方可追加立法項目,並按立法程式辦理。
三、嚴格政府立法程式
?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設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列入政府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由項目涉及部門負責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起草或組織起草,起草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對重要的立法項目,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學習借鑑其他城市經驗的基礎上起草。調研應當由起草部門、市政府法制部門和市人大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對涉及相關部門的立法項目,可由幾個部門共同參與調研,以節省立法時間,降低立法成本。對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應當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在上報市政府前,必須經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對起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協調過程中出現的分歧意見,有關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從全市人民的利益出發,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市政府法制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對上報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進行審查,嚴格把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脫離實際的要求,要堅持原則,予以修正。對涉及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存在分歧,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協調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市政府領導協調。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審核過程中,要邀請市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提前介入;部門在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章草案時,市政府法制部門也要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及時溝通,統一認識,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要適當調整和充實政府立法諮詢專家隊伍,把責任心強、造詣較深的專家、學者和法律工作者充實進來。建立年度優秀立法項目評選獎勵制度,每年對上一年部門提報、已經出台的立法質量較高的項目予以獎勵。
四、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責任制
?列入政府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應同時列入部門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標。承擔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任務的部門,要把起草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起草人員,確保工作進度和提報時間。列入年度政府立法計畫的項目,政府立法經費要同時列入部門年度預算,專款專用。對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積極協調,並及時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匯報。政府立法計畫實施後,對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國家和省即將出台相關法律、法規等特殊情況,而不能按時提報法規、規章項目初稿或者需要撤銷立法項目的,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要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延期提報或者撤銷立法項目,或者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計畫。對未經市政府批准,沒有按照規定時間提報的,不予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計畫,在市政府年度目標考核中予以扣分。
?市政府法制部門要建立文稿審核責任制,明確審核時限和質量要求,確保政府立法計畫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五、提高政府立法人員素質
?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必須有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政府立法工作人員隊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法制機構建設,要配備專人從事政府立法工作,政府立法任務較重的市政府工作部門要適當增加人員。要高度重視政府立法工作人員的選拔和培養,保持政府立法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立法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增強立法為民的觀念,提高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覺性;要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拓寬知識領域,更新知識結構,提高素質和能力,適應政府立法工作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