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計畫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計畫的通知》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6月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計畫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6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簡稱:立法計畫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計畫的通知
川辦發〔2016〕38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計畫》(以下簡稱《立法計畫》)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綱要(2015—2020年)》和省委《四川省依法治省綱要》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設,現就做好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需要
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過立法為本單位、本系統擴張權力或者推諉責任;防止立法成為“要照顧”、“爭優惠”的“政策窪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節問題影響改革進程;防止立法為將來改革“埋釘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準確領會把握改革精神,對於黨中央、國務院、省委已經明確的改革方案,要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多種方式,儘快完成立法任務,為改革順利實施提供法制保障。對於改革還在深入的領域,立法時要給改革留出空間,為先行先試、探索經驗留路子。要及時把改革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舉措上升為法規規章。
二、主動服務深入推進簡政放權
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處理好“放”與“管”的關係,不斷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調整現行制度建設中的一些做法,不過度依賴審批、發證等傳統行政管理方式。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修訂草案,要重點評估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取消的取消。對於已經取消或下放行政許可的管理事項,要研究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三、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草案,以及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按規定程式報請省委同意。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291號),規範政府立法程式,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注重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要開展論證諮詢,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四、落實政府立法工作責任
立法計畫是開展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據,必須嚴格落實。《立法計畫》要求年內完成的制定項目,由省法制辦提出具體時間進度安排,各起草部門要按時完成起草任務,向省法制辦報送草案代擬稿,並為法規規章審查工作留出合理時間。省法制辦要做好審查工作,適時向省政府常務會議提交草案送審稿。《立法計畫》中的調研論證項目,各相關部門要抓緊開展立法調研,形成階段性成果。《立法計畫》中的立法後評估項目,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法規實施情況後評估工作,形成立法後評估報告。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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