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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雲南省鄉村振興局、雲南省農業農村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雲南省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指引(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家鄉村振興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指引(試行)〉〈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推進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為強化鄉村建設項目布局、項目統籌和項目管理,依據《雲南省推進鄉村建設行動方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項目庫建設堅持部門共建,信息共享;堅持統一設計,互聯互通;堅持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民眾參與,公開透明;堅持統籌協調,勇於創新。
第三條 縣級黨委政府承擔項目庫建設主體責任,負責項目庫建設工作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編報工作,負責健全完善項目庫建設協同機制,負責按照本指引要求細化明確壓實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和鄉村兩級在項目庫建設管理方面的職能職責,負責對入庫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合理化論證和必要的盡職調查(謹慎性調查)審慎把關。州(市)級黨委政府負責項目庫建設的審定考核,負責指導所轄縣項目庫建設和批覆縣級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並向省級相關部門匯總報備,負責對報備計畫內項目進行合理調整,未經州(市)審定通過的項目不得納入鄉村建設項目庫,縣級不得擅自組織實施。省級相關部門負責項目庫建設的考核監督,負責將項目庫建設質量作為年度資金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綜合評比並納入成效考核,負責將年度項目實施計畫落實情況作為全年督查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入庫項目
第四條 鄉村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政策任務和本指引要求,從縣級項目庫中選擇。優先納入民眾需求強烈、短板突出、兼顧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改善的項目,切實提高項目入庫質量。
第五條 入庫項目分為鄉村規劃、公共基礎設施、農村人居環境、農村公共服務四個類別。
(一)鄉村規劃類。主要包括:“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村莊規劃編制編修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比例列支的項目管理費的具體用途。
(二)農業基礎設施類(含產業配套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農村道路建設(通村路、通戶路、小型橋樑等),產業路、資源路、旅遊路建設,農村供水保障設施建設,農村電網建設(通生產、生活用電、提高綜合電壓和供電可靠性),數字鄉村建設(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等),農村清潔能源設施建設(燃氣、戶用光伏、風電、水電、農村生物質能源、清潔取暖等),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農業農村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貼息等。
(三)農村人居環境類。主要包括:農村衛生廁所改造(戶用、公共廁所),農村污水治理,農村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
(四)農村公共服務類。主要包括:學校建設或改造(含幼稚園),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農村養老設施建設(養老院、幸福院、日間照料中心等),公共照明設施,開展縣鄉村公共服務一體化示範創建,便民綜合服務設施、文化活動廣場、體育設施、村級客運站、農村公益性殯葬設施建設等。
第六條 入庫項目應符合鄉村建設相關規劃要求,前期工作已具備基礎。入庫項目重點採集責任單位、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期限、資金規模、資金渠道、補助方式、實施進展、投資完成情況、績效目標、直接受益人數、資產權屬、管護主體等基礎信息。入庫項目應按照項目性質、行業領域,符合相應政策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項目儲備、審批程式、資金使用和管理等相關要求。
第三章 入庫程式
第七條 嚴格把握入庫流程。各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等行業主管部門,堅持“聯審共建、精準支持”的原則,完善項目庫建設管理制度,推動項目庫共建共享,並按照“縣(市、區)統籌、村申報、鄉審核、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縣(市、區)級領導小組審核、州(市)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式組織項目入庫。
(一)縣(市、區)統籌。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統籌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縣域整體發展思路、發展重點、發展目標等形成年度項目規劃指導意見,提供鄉村基層作為參考;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下發項目投資、項目程式、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等項目指南提供鄉村基層作為參考。
(二)村申報。每年8月初,村委會要圍繞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和村級發展需求,召開村“兩委”及駐村工作隊會議,初步商量議定本村年度項目清單,並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研究確定項目清單並在村內公示後上報至鄉(鎮、街道)。
(三)鄉審核。各鄉(鎮、街道)在收集匯總村級申報項目後,要結合本村發展思路、發展重點、發展目標等實際情況,對村級項目清單進行實地踏勘,全面分析項目真實性、可行性、必要性及要素保障條件,對存在不符合規劃、土地、環保要求和資金使用方向,重複建設,聯農帶農富農作用不明顯等情況的項目(以下簡稱不適宜項目),進行刪減並反饋到村;對有必要實施而村級未申報的項目,及時指導溝通,與村級共同會商後增加。對審核確定的項目,鄉(鎮、街道)要參考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下發的項目指南對項目信息進行補充完善,同步在鄉、村兩級公示無異議後,於每年9月底前報送到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
(四)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各鄉(鎮、街道)申報項目後,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實地踏勘,對項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合規性等進行論證審查,對不符合、不適宜實際情況的項目要進行刪減,並分別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反饋到鄉(鎮、街道)。鄉級在收到反饋意見後,要進一步對項目進行修訂完善並再次上報到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縣(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再次審核,直至審核無意見後,報送縣(市、區)級鄉村振興部門。鄉村振興部門組織財政、自然資源、林草、環保、水利、發展改革等要素保障部門對項目進行合規性、約束性審查,項目審查通過後,於每年10月中旬報送縣(市、區)級鞏固脫貧攻堅推進鄉村振興領導小組審核。
(五)縣(市、區)級領導小組審核。縣(市、區)級領導小組要及時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召集各鄉(鎮、街道)和縣(市、區)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集中會審研究,進一步提出修改意見建議,並督促修改完善。每年度項目經縣(市、區)級領導小組審核通過,並在縣(市、區)級政府入口網站公示無異議後,於每年10月底前將項目上報州(市)級鄉村振興部門。同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參與鄉(鎮、街道)在每年12月底前編制完成項目具體實施方案。
(六)州(市)級領導小組審定。各州(市)鄉村振興部門要及時組織州(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州(市)級部門要及時提出修改意見,積極深入一線指導。州(市)級鄉村振興部門要認真督促各縣(市、區)進一步對項目進行修訂完善。項目成熟後,各州(市)要及時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定,並在州(市)級政府入口網站公示無異議後,於每年11月20日前報送到省鞏固脫貧攻堅推進鄉村振興領導小組備案,並在每年12月20日前督促各縣(市、區)將項目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
第八條 因疫情、災情等突發事件影響急需實施的項目,向縣級黨委政府提請同意後,允許“先實施後補入”,縣級黨委政府應於15個工作日內向州級履行補報程式。
入庫程式可參照雲南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建設管理指南(試行)操作流程。
第四章 入庫管理
第九條 縣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建設項目庫,共享項目庫信息。
第十條 入庫儲備項目實行動態調整,完成入庫程式項目實時錄入信息系統,三年未執行的項目自動出庫,再次入庫按照新項目辦理。
第十一條 根據縣級黨委政府推進鄉村建設的工作安排,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儲備項目實施優先序。
第十二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按月將鄉村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提供鄉村振興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實時在系統填報。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填報信息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安排鄉村建設項目資金,原則上須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通過競爭立項爭取的項目和上級布置的試點項目除外。
第五章 負面清單
第十四條 嚴禁將違法違規項目、樓堂館所項目、超越發展階段大拆大建項目、重複投資項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項目納入項目庫。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負面清單”。
第十五條 縣級鄉村振興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嚴格加強項目篩查,除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政策規定統籌使用相關渠道資金外,甄別杜絕重複投資同一項目。
第六章 項目庫評估
第十六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開展入庫項目事前績效評估,作為項目入庫依據。
第十七條 縣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年度開展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情況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入庫率、入庫程式、入庫管理、入庫質量、項目實施率等情況。
第十八條 項目庫建設情況作為有關督查檢查內容,納入全省鄉村建設評價範圍。
第十九條 項目庫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相關入庫要求可參照雲南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建設管理指南(試行)。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為試行,由雲南省鄉村振興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地項目庫建設管理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