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指引

2022年12月30日,國家鄉村振興局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指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指引
  • 發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檔案內容
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權責清晰、管理規範、運行有效的項目庫管理制度,強化鄉村建設項目布局、項目統籌和項目管理,依據《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項目庫建設堅持部門共建、信息共享;堅持統一設計、互聯互通;堅持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堅持程式規範、公開透明。
第三條 項目庫承擔項目儲備、布局統籌、進度監測、工作督導等功能,是縣級統籌推進鄉村建設的重要載體。
鄉村建設項目庫依託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建立,並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銜接。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推進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項目庫建設工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業務歸口負責相關領域項目謀劃、組織實施工作。
縣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項目庫建設運行情況。
第二章 入庫項目
第五條 入庫項目按照鄉村規劃、公共基礎設施、農村人居環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劃分類型。
入庫項目主要從鄉村規劃建設管理、農村道路、防汛抗旱和供水、清潔能源、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數字鄉村、村級綜合服務設施、農房質量安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等工程行動相關項目中選擇。
第六條 入庫項目重點是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項目,優先納入民眾需求強烈、短板突出、兼顧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改善項目。
第七條 入庫項目應符合鄉村建設相關規劃要求,前期工作已具備基礎。
入庫項目重點採集責任單位、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期限、資金規模、資金渠道、補助方式、實施進展、投資完成情況、績效目標、直接受益人數、資產權屬、管護主體等基礎信息。
入庫項目應按照項目性質、行業領域,符合相應政策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項目儲備、審批程式、資金使用和管理等相關要求。
第三章 入庫程式
第八條 原則上按照村申報、鄉審核、縣審定的程式確定入庫項目。行業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村“兩委”依據縣級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組織引導農民結合實際提出建設需求,確定村申報項目,並在村內公示後上報鄉鎮政府。跨村聯村項目由鄉鎮政府匯總整合相關村需求提出申請。
第十條 鄉鎮政府對村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將確有必要、符合鄉村建設任務清單要求的項目報縣級有審批許可權的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縣級有審批許可權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鄉鎮政府報送的項目進行論證、評審並充分徵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將通過的項目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實施簡易審批程式的,應按有關檔案要求辦理。縣級有審批許可權的相關主管部門對入庫項目的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匯總項目儲備情況,檢視項目儲備問題,依據縣級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重點項目實施建議。
第十三條 縣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地方實際,對入庫項目公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入庫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建設項目庫,共享項目庫信息。
第十五條 入庫儲備項目實行動態調整,完成入庫程式項目實時錄入信息系統,三年未執行的項目自動出庫,再次入庫按照新項目辦理。
第十六條 根據縣級黨委政府推進鄉村建設的工作安排,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儲備項目實施優先序。
第十七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按月將鄉村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提供鄉村振興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實時在系統填報。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填報信息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保持一致。
第十八條 安排鄉村建設項目資金,原則上須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通過競爭立項爭取的項目和上級布置的試點項目除外。
第五章 負面清單
第十九條 嚴禁將違法違規項目、樓堂館所項目、超越發展階段大拆大建項目、重複投資項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項目納入項目庫。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負面清單”。
第二十條 縣級鄉村振興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嚴格加強項目篩查,除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政策規定統籌使用相關渠道資金外,甄別杜絕重複投資同一項目。
第六章 項目庫評估
第二十一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開展入庫項目事前績效評估,作為項目入庫依據。
第二十二條 縣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年度開展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情況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入庫率、入庫程式、入庫管理、入庫質量、項目實施率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庫建設情況作為有關督查檢查內容,納入全國鄉村建設評價範圍。
第二十四條 項目庫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根據本指引制定細化程式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由國家鄉村振興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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