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林業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經研究,現將《江西省鄉村森林公園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林業局
2022年8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林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贛府廳發﹝2022﹞21號)精神,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助力“幸福江西”“美麗江西”建設,在總結全省鄉村森林公園建設試點工作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森林公園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省級林業補助專項資金,進一步完善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為當地居民打造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鄉村戶外遊憩空間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聚焦“作示範、勇爭先”目標定位,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緊緊圍繞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升鄉村風景資源質量、推動鄉村森林旅遊等綠色產業發展,努力打造“推窗見綠、出門賞景、移步聞香、記住鄉愁”的鄉村公共遊憩場所,為廣大民眾提供更多、更好、更豐富的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
第四條 項目建設原則:
(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保護森林資源,保護原生態環境和原生態景觀為出發點,採用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等建設模式,注重森林景觀質量提升,實現生態環境、生態文化、森林景觀與服務設施有機融合,為鄉村民眾和遊客提供更多的生態產品和更優質的生態服務。
(二)堅持規劃引領、因地制宜。根據鄉村森林旅遊以及傳統文化保護需要,遵循鄉村自身發展規律,結合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特點、鄉村風景林保護和鄉風民俗文化等,科學編制建設方案,突出地域特色,挖掘文化底蘊;建設鄉村新景,保留鄉風民俗,為留得住青山綠水,記得住鄉愁鄉情創新載體。
(三)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政府在政策扶持、資金配套、項目整合等方面給予引導和支持。鼓勵、支持企業和個體投資發展“旅遊+”等新業態,形成政府、企業、民間資本等多渠道投資建設模式,為推動鄉村發展、服務鄉村振興凝聚合力。
第五條 項目建設目標:
(一)為鄉村民眾休閒提供新場所。通過鄉村森林公園建設,在村莊、集鎮周邊以森林生態景觀為核心,依託基礎設施和一定面積森林資源,因地制宜,通過鄉村森林公園建設,打造小而特、小而美的鄉村休閒遊憩區。
(二)為發展鄉村森林旅遊提供新平台。通過整合鄉村森林公園周邊資源,挖掘其休閒、遊覽、體驗價值,吸引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打造鄉村森林旅遊新亮點。
(三)為傳播生態文明提供新視窗。通過鄉村森林公園的文化長廊等建設,宣傳黨的政策、傳播生態文化知識,集中展示鄉村的名人佚事、文化歷史,展示鄉風文明。
(四)為保護森林資源提供新模式。通過鄉村森林公園建設,充分利用鄉村風景林、荒廢地、閒置地,推進森林綠化、美化、彩化、珍貴化建設,進一步保護古樹名木、鄉村風景林和森林資源,改善鄉村的人居環境和整體風貌。
第六條 項目建設任務。主要為“6+1”,即:一處鄉村森林公園標誌性主入口、一處森林休閒廣場、一處特色森林景觀區、一條森林休閒步道、一處A級標準生態公廁、一處森林生態文化科普與政策宣傳長廊;在主入口醒目位置布設永久性江西鄉村森林公園Logo標識。對於“6+1”等基礎條件較好的鄉村森林公園,建設內容應著重於提升鄉村森林公園範圍內的森林景觀、生態環境和改善休閒空間的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期原則上為1年。
第二章 項目申報入庫
第七條 項目申報條件。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村(組)可由所在鄉(鎮、林場、街辦)申報項目建設:
(一)具有較好的森林景觀和森林生態環境。建設區域古樹名木及風景林分布相對集中,生態環境優良,景觀特色明顯,主要功能區面積在200畝以上、林木綠化率在60%以上。平原地區和具有較高保護與利用價值的區域,面積和林木綠化率指標要求可以適當放寬。
(二)具有一定常住人口和基礎設施條件。建設區域具有較好的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鄉村環境整治成效明顯,森林旅遊等產業發展潛力較大、可開展休閒旅遊、科普研學、自然教育、農特產品銷售、特色餐飲、民宿等,且區域內具有一定的常住人口規模,鄉村民眾受益明顯。
(三)地方政府和民眾參與積極性高。民眾對項目建設具有強烈願望;當地政府高度重視,在項目整合和資金配套等方面能給予支持,在維護管理方面有明確的支持意見。
第八條 項目申報程式。依據《江西省林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目標任務,“十四五”期間,全省每年創建鄉村森林公園100個左右。各地申報過程中要兼顧區域均衡發展,原則上每年每個鄉鎮申報數量不超過1個,每個縣(市、區)申報數量不超過2個。年度建設項目實行逐級申報制,由鄉鎮人民政府(林場、街辦)或管理機構按照《江西省鄉村森林公園項目建設方案技術要點》(另行下發),對符合項目建設條件的,組織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填報《江西省鄉村森林公園項目申報書》,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程式集體研究後,於9月底前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將轄區內(含省直管縣)年度推薦項目,匯總依次排序上報省林業局。
省林業局按相關要求對各設區市年度推薦項目進行審查,組織專家依據《江西省鄉村森林公園項目申報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將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申報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在此基礎上,依據補助資金額度從項目庫中確定安排年度任務。項目庫是項目調整的主要依據,有效期為2年。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九條 建設方案審批。建設任務下達後,各項目建設點要對申報的項目建設方案進行完善,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批覆。項目建設方案應於建設任務下達後2個月內完成批覆並報省林業局備案。
第十條 項目建設管理。項目建設要按照“誰申請、誰實施”“誰審查、誰把關”的原則落實各責任主體。項目命名後的維護管理由各鄉(鎮、林場、街辦)負責。任務下達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建設主體和建設地點,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建設主體和建設地點的,按項目申報程式提出調整申請,經省林業局批覆同意後方可調整。調整建設主體和建設地點原則上在項目庫內篩選,並優先安排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項目。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大項目推進力度,每年第二季度對轄區內項目建設方案批覆、實施進度和資金撥付、使用等情況進行跟蹤問效,並以設區市為單位將《江西省鄉村森林公園項目建設工作推進跟蹤問效表》匯總報送省林業局。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籌措。各地要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積極整合資金,特別是“6+1”基礎條件較差的建設點,要加大對鄉村森林公園建設的投入,解決建設資金不足問題。同時,還可按照公益性項目運行,出台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森林公園建設,探索鄉村集體投入、企業或個人認捐等籌資方式。
省林業局對鄉村森林公園建設資金予以適當補助,每處鄉村森林公園原則上為40萬元,主要用於正式批覆項目建設方案中的相關任務建設。每處項目建設點預安排補助資金20萬元,績效評價合格並公示命名後再撥付補助資金20萬元。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建設主體。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使用。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金安全及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開展跟蹤問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規定,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套取項目資金。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項目績效評價內容。項目績效評價主要圍繞日常管理、建設成效、資金使用、助推鄉村振興等方面開展。
第十四條 項目績效評價方法。項目績效評價採取縣級評價、市級評價、省級查驗的方式開展。
(一)縣級評價。各建設主體按照績效評價內容和指標積極開展自評,並以鄉鎮人民政府(林場、街辦)名義行文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績效自評報告(含建設前後對比照片等證明材料)、審計報告(有資質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或當地審計部門出具)或資金合理使用證明(鄉鎮級政府或財政所出具),及命名後的補助資金擬使用方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鄉鎮自評材料逐個審核並形成初評報告,每年8月底對符合命名條件的行文(附評價報告和績效評價表)上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命名。
(二)市級評價。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對轄區縣級(含省直管縣)初評情況按不低於項目總數的50%進行實地評價,其餘的根據材料評價,形成市級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每年9月底前對符合命名條件的正式行文(附評價報告)上報省林業局申請命名。
(三)省級查驗。省林業局根據市級評價情況採取抽查形式進行實地查驗。查驗數量不少於設區市申請命名項目總數的20%,查驗工作將組織工作組或委託第三方開展,並根據各項目綜合評分完成績效評價報告及後續命名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績效評價運用。省林業局對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地方,在下一年度鄉村森林公園建設任務下達時予以適當傾斜;對績效評價不達標的建設點下達整改要求;對工作滯後、逾期未完成建設任務或調整了建設主體和建設地點的,原則上暫停安排下一年度其所在縣(市、區)的同類項目建設任務;對完成了項目建設任務的公示命名為“江西鄉村森林公園”。
第六章 公示命名
第十六條 項目公示命名條件。省林業局以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為主要依據,組織鄉村森林公園公示命名工作。公示命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成建設方案編制,經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批覆並按方案組織實施;
(二)根據建設方案完成“6+1”基本建設或提升內容建設,且績效評價得分≥80分;
(三)提供審計報告(有資質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或當地審計部門出具)或資金合理使用證明(鄉鎮級政府或財政所出具)。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項目由省林業局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處牽頭負責,省林業生態工程建設中心做好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執行。《江西省林業廳關於開展鄉村森林公園建設試點的實施意見》(贛林造字﹝2018﹞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