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指引

2022年12月30日,國家鄉村振興局、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指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指引
  • 發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檔案內容
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地方實行鄉村建設清單管理,加強任務統籌,強化部門聯動,推動責任落實,依據《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省、市、縣三級實行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實行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堅持全面梳理、突出重點,堅持近細遠粗、分步建設,堅持程式規範、務實管用。
第四條 省、市、縣三級編制公布鄉村建設任務清單,應將鄉村建設重點任務全部納入清單管理。
鄉村建設任務清單應明確任務名稱、主管部門、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建設資金來源等基本要素。
第五條 地方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充分徵求地方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近細遠粗、分步建設的原則,統籌規劃確定今後1至3年鄉村建設任務(以下簡稱“中期建設任務”),明確建設目標、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則上應於每年年底前編制發布下年度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建設任務細化到縣(市、區、旗)。年度任務清單應與中期建設任務有序銜接。
第七條 各市(地、州、盟)結合地方實際和省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編制市級年度任務清單,明確建設目標、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第八條 各縣(市、區、旗)結合地方實際和省、市任務清單,編制縣級年度任務清單,建設任務細化到村,具體到項目。
各縣(市、區、旗)應將年度任務清單與鄉村建設項目庫有效對接,對照中期建設任務,謀劃未來3年重點建設項目,漸次推進成熟項目儲備入庫,滾動實施建設。
第九條 各縣(市、區、旗)科學安排鄉村建設時序,依據任務清單建立鄉村建設台賬,定期檢查調度任務推進情況。
鄉村建設台賬應包括任務名稱、主要內容、責任部門、進展情況等。
第十條 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年度任務清單完成情況,並充分徵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調整確定下一年度任務清單。
第十一條 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實施情況作為有關督查檢查內容,納入全國鄉村建設評價範圍。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指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細化程式和要求。
第十三條 本指引由國家鄉村振興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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