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為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年3月30日
全文,審議意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內容解讀,

全文

(2020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術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多方協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力量,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形成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處理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協同聯動,創新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採取政府採購、研究開發資助、研發後補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等方式給予支持:
(一)能夠促進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
(二)能夠加快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三)能夠提高生態修復、水污染防治、電磁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能力和防災減災能力,促進綠色技術發展的;
(四)能夠促進面向南亞東南亞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
(五)能夠促進高原特色現代農業發展或者鄉村振興的;
(六)能夠改善民生和促進健康雲南建設的;
(七)能夠促進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組織實施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套用類、可以轉化的基礎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並將科技成果轉化和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內容和依據。
第十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匯集、存儲、開放共享科技成果信息,依法向社會提供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第十一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制定政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交易。
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跨境、跨區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開展技術合作、技術貿易。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專業技術服務平台、新型研究開發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究開發平台和機構建設,提供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等服務。
鼓勵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以下簡稱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為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提供便利。以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買、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三條 科技、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動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等科技成果轉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中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支持企業與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教學科研基地,共同培養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與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建立協同創新平台、技術創新聯盟、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等,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制定等活動。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科技、林草等部門應當支持單位和個人創辦農業新技術成果試驗示範基地,引進境內外新技術成果,進行試驗、示範、推廣。
第十六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處分權、使用權、收益權,可以自主決定採用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但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等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採取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
採取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按照國家和本單位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享有其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知情權,可以按照與單位的協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並有權依照規定或者約定獲得獎勵、報酬。
第十九條 職務科技成果用於公益事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政府採購、研發後補助、推廣經費、獎勵等方式給予支持。
非職務科技成果用於公益事業的,可以採取政府採購等方式進行推廣。
第二十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或者委託獨立的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將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績,作為其職稱評定、崗位履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簽訂離崗協定後,可以離崗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行為。
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職或者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按照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和獎勵。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州(市)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設立引導基金、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及與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貸款貼息,擔保費保險費補助等。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金,支持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鼓勵企業投保各類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保險品種,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研發後補助的方式進行補貼,為科技成果轉化分擔風險。
支持企業通過股權交易、依法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融資。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設立研發機構、孵化機構、中介機構、科技園區和產業基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自然資源、稅務、財政等部門應當給予土地、稅收、資金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明確民主決策程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二十七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制度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而承擔決策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農業教學等事業單位用於農業科技成果試驗、示範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四章 技術權益
第二十九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財務管理。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三十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的約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按照下列標準,規定或者約定科技人員的獎勵和報酬:
(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產生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前款第一項所稱的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淨收入,是指轉讓、許可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單位維護該科技成果的費用,以及交易過程中的評估、鑑定、第三方服務等直接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一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三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個人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對於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實施分類管理。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按照規定獲得現金獎勵,不得獲取股權獎勵。
前款事業單位中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應當公示。
第三十五條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的,可以依法進行股權確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阻礙科技成果轉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法獲取獎勵的;
(三)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在職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後,未依法給予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人員獎勵或者報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禁止其在3年內承擔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牟取非法利益的,取消其獎勵或者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品種,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2019年4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今年7月16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收到議案後,教科文衛委員會在雲南人大網上發出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向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部分在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及常委會各委員會發函徵求意見和建議,分別召開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論證會,赴玉溪和廣西開展了立法調研。教科文衛委員會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形成建議修改稿,並於11月6日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審議意見報告。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委員會認為,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促進科學技術轉變為現實生產力的關鍵環節。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步伐不斷加快,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存在體制不夠順暢、機制不夠靈活、權益不夠明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人才隊伍建設滯後等問題和困難,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已不適應工作的需要。因此,委員會認為,制定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地方性法規,引導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調動各方面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對我省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雲南,實現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十分必要。
二、主要修改意見
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以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立法目的
當前我省正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要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職責,調動各方面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激發更多的活力,促進科技同經濟的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發展的對接、創新項目同市場需求的對接、科技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的對接。為了更加突出促進的力度,建議把《條例(草案)》第一條“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修改成“為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協同轉化能力
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產學研用各個主體全方位協同參與,我省更需要加強協同轉化能力,建議把《條例(草案)》第四條的“產學研深度融合”修改為“產學研用多方協同”。
(三)關於人才隊伍建設
科技成果轉化需要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等專業技術人才,建議增加教育部門的職責,明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專業人才隊伍,增加培養技術經理人和技術經紀人的內容,因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科技、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專業人才隊伍,培養技術經理人和技術經紀人。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中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從事技術轉移工作。”
(四)關於科技成果轉化自主權
科技成果“三權”下放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科技成果所有權轉讓和作價投資時,審批程式繁瑣,且由於科技成果價值難衡量、更新速度快等因素,影響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發揮,為了表述更清晰準確,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修改為“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處分權、使用權、收益權,可以自主決定採用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但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等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或者備案。”
(五)關於法律責任
1.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合併表述為“前款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第三十八條的第二款。
2.按照先闡述個人再闡述單位的順序,建議把《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進行對換。
此外,教科文衛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中部分條款的表述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完善。
《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1998年1月1日施行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對促進我省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發展變化,我省“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文與2015年8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不一致,已不能適應工作需要。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學技術轉變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要途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是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推動科技與地方經濟緊密結合,對雲南躋身創新型省份行列,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省委、省政府積極探索與創新,制定政策措施,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在提高經濟效益、培育產業發展、保護生態環境、服務民生關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發展,科技成果轉化環境發生變化,出現一些制度性障礙和困難:一是體制不夠順暢,部門職責有待明晰。職務科技成果處置難、評估難、收益落實難。二是機制不夠靈活,信息不對等。服務機構量少質弱,能力不強,成果供需脫節、信息不暢、渠道有待擴展。三是權益不夠明確,保護有待加強。職務科技成果定價、收益分配、決策責任等風險大,出現不敢轉、不願轉的現象。四是措施不夠統一,未形成保障合力。配套措施落實難,環境有待最佳化。這些問題和困難,直接制約了我省科技成果的轉化。為此,有必要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進行細化,以法律手段消除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障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按照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科技廳起草的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原省法制辦根據立法程式的規定,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兩次上網公開徵求意見,召開諮詢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深入昆明、大理、麗江、保山、怒江等地調研,借鑑省外立法經驗,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參與立法研究和調研活動,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現在的草案。在報請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9年4月29日第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草案分為總則、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技術權益、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0條。
(一)關於體制和職責問題
為解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體制、職責問題,草案:一是明確政府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職責,要求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處理重大問題。二是明確科技等部門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職責。三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工作。
(二)關於機制和渠道問題
為解決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的“最後一公里”問題,草案:一是明確科技等部門建立統一科技成果信息平台,規範交易行為,明確支持建立各類研發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的要求。二是明確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績作為職稱評定、崗位履職考核的重要依據。三是明確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離崗或者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制度。
(三)關於權益保護問題
為保護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完成者、轉化者的技術權益,草案:一是明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權益。二是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在執行國家規定的同時,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按照不低於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規定或者約定獎勵和報酬,此規定屬於引導性規定。三是明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決策責任。四是明確科技成果用於公益事業的激勵措施。
(四)關於保障措施問題
為明確科技成果轉化保障措施,創造良好環境,草案:一是明確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內容。二是明確土地、稅收、資金等政策支持的要求。三是明確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措施。四是明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制度。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9年11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雲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和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省科技廳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通過網路平台徵求了省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2020年3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七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完善了立法目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為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合法權益”的內容,使立法目的更加完善,更結合實際。
二、加強了協同轉化能力。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產學研用各個主體全方位協同參與,因此,為加強協同轉化能力,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中的“產學研深度融合”修改為“產學研用多方協同”。
三、規範了勤勉盡責義務的主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勤勉盡責義務主體“單位負責人”修改為“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負責人”,使該義務主體更加明確、規範。
此外,對條例草案中部分條文及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並與有關部門達成共識,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雲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已經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3月30日審議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頒布施行,將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和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合法權益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條例共6章40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為“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技術權益”“法律責任”。條例對各級政府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職責作出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工作。
條例對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權益作了規定,明確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處分權、使用權、收益權,可以自主決定採用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現轉化,但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等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或者備案。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財務管理。
條例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激勵方式予以明確,規定在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正職領導可按照規定獲得現金獎勵,不得獲取股權獎勵,其他領導職務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針對雲南省面向農業農村地區開展公益性質科技成果轉化滯後問題,條例明確職務科技成果用於公益事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政府採購、研發後補助、推廣經費、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非職務科技成果用於公益事業的,可以採取政府採購等方式進行推廣。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保障的規定,要求省、州(市)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項目實施、貸款貼息、擔保費保險費補助等方面的支持。明確了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淨收入”的計算方法,即轉讓、許可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單位維護該科技成果的費用,以及交易過程中的評估、鑑定、第三方服務等直接費用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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