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監督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監督的決定

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監督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簡介,一,二,三,四,五,六,

簡介

為實施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治省,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選舉任命人員)的監督,促進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被選舉任命人員必須忠於憲法和法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決貫徹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的決定,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努力工作。

省級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應當如實報告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況。省人大常委會對擬任命的省政府組成人員和審判、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被任命人員應向任命機關寫出履職保證書。

省人大常委會對被選舉任命人員除進行經常性監督外,還應當通過組織開展代表視察、代表評議、述職評議、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被選舉任命人員在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中,應當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聽取意見,積極進行整改,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結果。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政府組成人員和省法院、省檢察院領導人員每年年底向任命機關寫出述職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在接待和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中,對反映被選舉任命人員的問題,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及時查清事實,作出處理;對舉報的重大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可以直接調查,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秘書長直接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在對被選舉任命人員的監督中,可以根據其履職情況和個人表現,採取相應措施或者作出有關決定:
(一)對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開拓進取,實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作出表彰決定或者依法授予榮譽稱號。
(二)對不思進取,工作平庸或者搞無原則糾紛,影響正常工作的,可以向本人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改正。對有嚴重錯誤的,依法撤銷其職務;屬於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三)對以權謀私、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挾嫌報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的,對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違法辦案造成冤案錯案或重大損失的,省人大常委會督促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被選舉任命人員依法履職,遭受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誣告陷害者,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自治州(市)、縣級人大常委會參照本決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人員進行監督。
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本決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省人大常委會任命人員的監督工作。
七、本決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制定。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