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行政複議條例

《雲南省行政複議條例》是雲南省的一部地方性法規,2000年5月26日由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日公布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行政複議條例
  • 公布時間:2000年5月26日
  • 適用地點:雲南省
  • 職責:組織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宣傳
發布信息,條例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

發布信息

(2000年5月26日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6日公布)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機關的行政複議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名義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用本部門行政複議辦公室的名義,也可以用本部門的名義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第三條 行政複議機構除履行《行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宣傳;
(二)指導和監督行政複議工作;
(三)解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方面的法律問題;
(四)填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
(五)負責行政複議決定、不予受理決定的備案;
(六)負責行政複議中行政賠償事項的督辦。
第四條 行政複議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國家公務員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非行政機關人員;
(二)取得大專以上法律專業學歷,或者大學本科以上非法律專業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三)從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
(四)經培訓、考試合格。
行政複議人員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行政複議人員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時,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有關組織和人員不得阻撓、拒絕。
行政複議人員在調查取證、查閱資料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行政複議的調查取證工作,應當由二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進行。
第六條 對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地區行政公署所轄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七條 對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工作部門以外的其他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機構的人民政府或者管理該機構的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八條 對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地、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本級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或者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
第九條 對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條 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協商選擇共同的行政複議機關。
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機關受理。
第十一條 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同一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合併審查。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行政複議法》第七條所列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但行政複議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對國務院部門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部門處理,並抄送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
(二)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
(三)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負責處理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六十日內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申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將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再送該規定製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處理。
對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聯合制定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比照前兩款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處理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決定書,傳送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屬制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處理的,還應當送規定的制定機關。
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申請人提出或者有關行政複議機關轉送的對有關規定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但對該依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送制定機關處理,或者送其他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處理。
有關國家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本省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應當在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處理其他省以下規定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訴。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受理的,向該機關發出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予以受理,並將受理情況報告上一級行政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一)責令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機關仍不受理的;
(二)由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可能影響行政複議公正的;
(三)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證據、依據有異議的,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十七條 申請人、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申請人、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活動,應當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構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九條 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因被申請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而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複議機關不同意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繼續進行。
第二十條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第三人的請求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四)行政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五)行政複議結論;
(六)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時間。
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寫明賠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不予受理決定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上述決定,應當在十五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送備案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提出,但不影響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向其發出責令履行通知書,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發現下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部門有《行政複議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複議違法行為處理建議書。接受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建議的行政複議機構。
第二十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開展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根據行政複議工作的實際需要核定,使用範圍限於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和相關業務活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雲南省行政複議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雲南省行政複議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 如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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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經過省政府法制局深入立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多次討論協調,全面審査修改,
在基本成熟的基礎上,已於1999年12月21日經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草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結合我省多年行之有效的行政複議工作經驗而擬訂的。 對複議機構、複議人員、複議申請、複議監督等事項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一、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構以行政複議辦公室的名義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行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 項。”由於我省大部分地、州、市、縣政府(行署)的法制工作機構很不健全,絕大多數為內設機構的科或股,不是獨立的行政機構,在對外名義上難以代表行政複議機關,並將影響到行政 複議工作的開展。因此,根據我省這一實際情況,在不另設專門機構的前提下,《條例(草案)》 第二條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機關的行政複議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以本級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名義辦理行政複議亊項。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用本部門行政複議辦公室的名義,也可以用本部門的名義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二、補充規定了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
《行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了行政複議機構的七項職責。但是,在行政複議實踐中還有一 些需要具體化或加以規範的職責。因此,《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行政複議機構除履行《行 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旅行六項職責:(一)組織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和考試;(二)指導和監督行政複議工作;(三)解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方面的法律諮詢;(四)填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五)負責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附帶行政賠償決定、不予受理決定的備案;(六)負責行政複議附帶行政賠償決定中行政賠償事項的督辦。
三、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行政複議法》沒有對行政複議人員應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從我省實際出發,為了進一 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素質,把行政複議這一法律性、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做得更好,《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複議人員應同時具備四項條件:(一)屬國家公務員或者履行行政複議職資的非行政機關人員;(二)取得大專以上法律專業學歷,或者大學本科以上非法律專業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三)從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四)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雲南省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證》。考慮到目前全省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有相當一部分還 達不到上述學歷要求,擬採取的辦法是,本條例生效前已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逐步培訓提 高;本條例生效後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按本條例規定執行。具體事項將在下步提交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雲南省行政複議人員管理辦法》中作出規定。
四、補充規定了四類特殊形式的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法》對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中央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還有四類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組織具有行政權,其具體行政行為可能產生行政複議申請。為了讓這四類行政複議申請能夠合法有效地受理,使行政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條例(草案分四條作出規定:一是第六條對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地區行政公署所轄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了規定;二是第七條對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工作部門以外的其他機構(主要指非常設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了規定;三是第八條對省和地、州、市勞動教養 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了規定:四是第九條對地稅、工商、技術監 督等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了規定。
五、明確規定了對抽象公權行為申請審查的處理程式
《行政複議法》建立了由申請人或行政複議機關對抽象公權行為進行監督的機制,但是 對抽象公權行為申請審查的處理程式還需作出具體化的規定。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二條 規定:(一)對國務院部門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部門處理,並抄送省人民 政府行政複議機構(二)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有 關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處理;(三)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出的審查申請,轉送有關鄉、 鎮人民政府處理。第十四條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本省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應當在90日內作審査決定;處理其他省以下規定應當在6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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