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199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王發榮院長作的《關於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
會議認為,1990年10月31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加強人民法院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執行工作的決議》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採取各種措施,加大執行力度,依法執結了一大批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經濟、刑事附帶民事的生效裁判、公證的債權文書和仲裁機關的裁決文書,充分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仍有相當數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執行難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不僅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而且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人民法院的執法形象,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為了進一步提高各級幹部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法制意識,支持人民法院加強案件執行工作,特作如下決議: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經濟、行政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執行工作放在與審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視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執行案件。違法執行案件的,要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被執行人、義務協助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員,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方式妨礙執行、抗拒執行、拒不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決反對和抵制在執行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加強法院之間的配合協作,認真做好委託執行和異地協助執行工作,帶頭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一。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與協調。下級人民法院對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監督、協調的裁定、決定或通知,必須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都要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和干擾。
六、依法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義務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及時辦理協助事項,不得拒絕、隱匿或拖延;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解封、解凍和轉移。
七、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採取切實措施,幫助人民法院改善執行工作的物質條件。
八、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促進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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