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電子票據核銷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電子票據核銷管理的通知》是財政部為進一步做好財政電子票據核銷工作就有關事項於2023年12月25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電子票據核銷管理的通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印發日期:2023年12月25日
  • 發文字號:財綜〔2023〕53號
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電子票據核銷管理的通知
財綜〔2023〕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數字政府建設有關要求,加快適應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發展形勢,規範財政電子票據核銷管理,進一步提升財政電子票據監管水平和效率,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4號)有關規定,在中央單位財政電子票據核銷試點工作取得較好成果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做好財政電子票據核銷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財政電子票據核銷的重要意義
  實現財政電子票據自動核銷,是適應信息化發展和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必然趨勢,既有利於對財政電子票據全生命周期的智慧型化監管,解決人工抽查隨機性和工作量大的問題;也有利於提高財政電子票據的核銷比例,做到應核盡核,提升財政電子票據核銷規範化管理水平。
  按照《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8〕62號)要求,在各級財政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目前,財政電子票據已基本實現改革區域全票種全覆蓋。但是,大部分地區財政電子票據核銷仍參照紙質票據核銷管理制度,採取線上人工核銷的方式,尚未實現自動核銷有關要求。按照財政部令第104號“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的要求,各地財政部門應進一步深化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推動實現財政電子票據自動核銷。
  二、規範財政電子票據核銷管理
  (一)財政電子票據核銷概念。財政電子票據核銷是財政部門根據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通過財政票據管理系統,運用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將用票單位管理使用的財政電子票據與財政電子票據核銷規則進行比對,實現對財政電子票據交款人、項目、標準、金額、備註等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驗,通過審驗的財政電子票據予以核銷。
  (二)適用範圍。財政電子票據核銷適用於各級財政部門監管的所有種類財政電子票據。
  (三)財政電子票據實行“核舊領新”制度。用票單位再次向財政部門申領財政電子票據時,財政部門應對其前次申領並已開具的財政電子票據完成核銷。通過審驗的財政電子票據,應在財政票據管理系統中標識“已核銷”狀態。未通過審驗核銷的財政電子票據,應在財政票據管理系統中記錄相關問題,標記違規,並通過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向相關用票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整改期間,暫停票據發放。
  (四)規範財政電子票據核銷流程。財政電子票據核銷流程主要包括:設定核銷時限、獲取待核銷財政電子票據、建立核銷規則庫、做好財政電子票據核銷與發放相銜接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特點,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關於印發<財政電子票據數據規範>和<財政電子票據對接報文規範>的通知》(財網信辦〔2020〕1號)等財政票據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建立財政電子票據核銷規則,設計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財政電子票據核銷流程。
  (五)及時更新完善財政電子票據核銷規則庫。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審驗過的財政電子票據進行人工抽驗,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相關政策檔案及時更新完善財政電子票據核銷規則庫,確保堵塞財政電子票據核銷漏洞。
  (六)做好財政電子票據核銷與監督檢查有效銜接。根據核銷結論,將用票單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分為合格和不合格。通過核銷的單位,歸為合格。未通過核銷的單位,歸為不合格,在開展財政票據監督檢查時,將財政電子票據核銷未通過次數較多或問題票據數量較多的單位納入監督檢查對象範圍。
  三、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制定方案。各地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財政電子票據核銷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相關係統升級完善工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二)試點先行。各地財政部門應優先選擇條件成熟的行業、單位或票種先行試點,探索經驗,總結完善,逐步推開,穩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核銷工作。
  (三)加強溝通。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用票單位溝通交流,對推進財政電子票據核銷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辦法,並將有關推進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財政部。
  (四)防範風險。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財政票據管理系統的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及時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切實保障用票單位業務正常開展。
  財 政 部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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