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是為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全省財政票據行為,加強全省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防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河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由河北省財政廳於2016年5月30日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 制定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了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全省財政票據行為,加強全省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防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映,以便適時修改和完善。
此外,根據國家和我省規定,一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取消後,各用票單位在規定的新證書置換期限內,原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二是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20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自2016年9月1日起,統一使用《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統一收據》,原《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收據》將不再使用,予以作廢。
附屬檔案: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
2016年5月30日

辦法全文

附屬檔案:
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全省財政票據行為,加強全省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防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河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執收單位收費(收款)或罰款時,必須向繳款義務人開具財政票據,不出具財政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三條 財政票據的印製、購領、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財政票據實行分級管理。
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票據的種類、規格、聯次、式樣,統一印製和管理全省財政票據,承擔省直單位財政票據的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計畫上報、申領、保管、發放、使用、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所轄縣(市、區)財政部門票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是內部財政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本單位財政票據的申領、保管、使用與核銷等工作,加強財政票據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財政票據的印製、購領、核發、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監督稽查及收費信息等內容納入《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系統》管理,推廣普及機打票據,實行全程跟蹤監管,全面提高財政票據信息電子化管理水平,實現“以票控費、以票促收”管理目標。
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 河北省財政票據遵循“規範、精減、通用、防偽、服務”原則,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和全省財政票據管理需要,確定種類、式樣、規格、聯次、號碼、防偽、包裝和內容。
第七條 河北省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河北省非稅收入類票據
1.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以直繳財政方式收取非稅收入或將直接收取的非稅收入集中匯繳財政時開具的通用憑證。主要包括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河北省非稅收入退付書。
2.河北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徵收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主要包括河北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河北省非稅收入定額票據。
3.河北省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河北省國有資產收入專用票據、河北省居民身份證收費票據(POS機)、河北省人民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河北省殯葬服務費統一收費收據、河北省漁業船舶檢驗收費收據、河北省非稅收入罰沒票據、河北省非稅收入交通票據等。
(二)河北省結算類票據
1.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2.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發生諸如獎勵款、補助款、拆遷補償、法律執行款等不涉及經營性收入、稅收的資金往來結算時由財政部門代為開具的憑證。
(三)河北省其他財政票據
1.河北省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主要包括河北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河北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河北省掛號及診查費收據。
2.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統一收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社會保險費用時開具的憑證。
3.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收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收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費用時開具的憑證。
4.河北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依法登記並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等公益性組織遵循自願、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5.河北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社會團體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6.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收取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開具的憑證。主要包括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公房)、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業主)。
7.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八條 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非定額財政票據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項目、單位、數量、標準、金額、付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執收單位、開票人、收款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製章、項目、金額、繳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執收單位、收款人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九條 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三聯,包括收據聯、記賬聯、存根聯,各聯次採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收據聯由付款人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於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定六聯,包括收據聯 、收訖聯、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存根聯。收據聯由付款人收執,收訖聯由財政記帳,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付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 財政票據的印製
第十條 河北省財政票據由省財政廳印製,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具體管理和承辦。
第十一條 河北省財政廳按照國家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並與其簽訂印製契約。
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按照印製契約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製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二條 使用河北省財政廳確定的防偽專用品印製財政票據。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三條 河北省財政票據套印財政部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財政票據監製章為橢圓形,其上方字樣為“財政票據監製章”,中間為“河北省”,下方為“財政部監製”。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製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製章。
第十四條 河北省財政票據使用中文印製。根據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需要,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第十五條 河北省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製管理、運輸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確保票據印製質量和安全,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製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託其他企業印製,不得向委託印製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六條 印製契約終止後,財政票據印製企業將印製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省財政廳,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七條 禁止在境外印製河北省財政票據。
第十八條 河北省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省財政廳確定,並進行公告。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購領與發放
第十九條 使用財政票據的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財政票據使用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財政票據用票計畫,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財政部門匯總本級及所屬縣(市、區)的用票計畫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及所屬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用票計畫和本地區用票需求,分別向上一級財政部門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一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購領、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購領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
第二十二條 首次購領財政票據,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提交申請函、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及複印件、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及複印件,填寫《河北省財政票據購領證審批表》,並按照購領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購領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檔案複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檔案複印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收取國有資源收入的檔案複印件,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檔案複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許可權的法律依據複印件。
購領結算類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購領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依據,詳細列明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的暫收款項、代收款項及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二)購領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提交申請函,填寫《代開河北省財政票據審批表》,提供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個人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付款人出具的資金性質及用途證明檔案複印件、稅務部門出具的資金性質審核意見。
購領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購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複印件,屬於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等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提交民政部門批准該公益性社會組織設立的檔案複印件、提供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及複印件、在民政部門合法備案的單位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及複印件;
(二)購領醫療收費票據的,提交申請函,詳細列明購領醫療收費票據的種類、使用範圍,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非營利)及複印件、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檔案複印件;
(三)購領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申請函,說明收取會員費的依據和標準,提供民政部門批准該社會團體設立的檔案複印件、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團登記證書及複印件、在民政部門合法備案的社會團體章程及複印件;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均需加蓋公章)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購領證》,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購領證》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購領票據記錄、核銷票據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再次購領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購領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將票據存根與作廢聯次一併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後發放票據,對審核不合格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暫停發放新票據。
第二十五條 購領未列入《財政票據購領證》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購領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後,應當在《財政票據購領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並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六條 財政票據一次購領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三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按照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財政票據工本費,資金按規定繳入當地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匯繳帳戶,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八條 河北省財政票據的使用、保管、遺失(包括《財政票據購領證》)、銷毀等管理規定和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更名等手續辦理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製、使用、管理和財政票據所收資金的解繳等情況進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被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三十二條 下列行為,均應視為違反本辦法規定。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製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製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製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河北省其他有關財政票據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表: 1.河北省財政票據購領證審批表
2.河北省財政票據核銷情況表
3.河北省財政票據銷毀情況表
4.代開河北省財政票據審批表
  • 河北省財政票據購領證審批表.xlsx
  • 河北省財政票據核銷情況表.xlsx
  • 河北省財政票據銷毀情況表.xlsx
  • 代開河北省財政票據審批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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