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冀交財字[1996]178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財政廳、物價局[1996]冀財綜字第9號文頒發的《關於調整養路費征標準和開徵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的通知》,為了征好、管好、用好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是我省交通重點建設的專項資金,具體包括:公路運輸客票附加費、汽車貨運附加費和新購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
第三條 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由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占用、平調。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四條 徵收部門。新購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由各市地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管辦公室與國家車購費同時徵收;汽車貨運附加費和公路運輸客票附加費由交通運政管理部門與公路運輸管理費同時按月徵收。
第五條 徵收標準。汽車貨運附加費按營運汽車(含掛車)每月每噸10元徵收。貨運經營者在現行運價的基礎上,每噸公里加收0.005元,在結算運費時向託運人收取。公路運輸客票附加費按每天每座位2.4元徵收。客運經營者按每人公里0.02元(含已開徵的0.005元)計入客運票價收取。新購車交通建設附加費按購車款(基數同國家車購費)5%徵收。
運輸經營者代收的客、貨運附加費不計入營業收入。
第六條 各級交通征費部門要向當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收費票據,並按照《河北省行政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七條 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實行全省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各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款項於月底前按月上交市地交通局。市地交通局於次月7日前上解省交通廳。新購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上解省車購費征管辦公室,省車購費征管辦公室12日前上解省交通廳財務處。各單位要設立交通建設附加費銀行存款專戶,交款時銀行存款利息一併上解。
第八條 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由省交通廳納入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按月存儲,按計畫撥付使用。
第九條 為做好交通建設附加費徵收工作,省交通廳按季返還各市地交通局附加費手續費。手續費標準:公路運輸客票附加費1.5%,汽車貨運和新購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1%,返還的手續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用於補助經費、福利、獎勵等支出。
第十條 為了調動各級徵收積極性,交通建設附加費實行省市(地)分成辦法。分成比例:按省交通廳、省財政廳年初下達的計畫,計畫內部分省市(地)按8∶2,超計畫部分2∶8分成。超計畫分成部分可提取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具體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完不成計畫不予分成。?シ殖勺式鶇?年度決算後由省交通廳按核准的市地分成資金使用計畫一次返還。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的使用範圍:
一、交納省重點工程項目建設資本金。
二、省重點公路建設項目投資。
三、汽車客貨運輸服務設施建設。
四、其他重點交通建設項目。包括港、航工程、車船及交通支持保障系統建設等。
五、征管工作的業務經費。
第十二條 各市地分成的資金,按本辦法規定使用範圍主要用於公路以及汽車客貨運輸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列入建設計畫的交通建設附加費項目,財務部門按進度撥款。年終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四條 河北省交通建設附加費使用計畫由省交通廳、省財政廳共同下達。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交通建設附加費徵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征費台賬,及時上解各項收入,不準挪用、占用、截留,不得擅自減免應收交通建設附加費,違反本規定者視同違犯財經紀律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十六條 應交納交通建設附加費的單位和個人,凡不按規定交納者,除補交全部應交額外,對情節嚴重者,按每日5‰收取滯納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交通廳、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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