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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性服務業,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範圍。(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牽頭負責)
(二)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稅收優惠目錄。落實好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政策。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市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局、財政局、工信委牽頭負責)
(三)落實國家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範圍政策。抓好國內植物檢疫費、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等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範圍,從小微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和個人。(市農委、質監局、林業局、財政局、物價局牽頭負責)
(四)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全面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將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在市財政局網站常態化公示,將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等項目清單,在市、縣兩級政府網站或主管部門網站常態化公示,及時動態調整收費清單項目。凡是沒有法律、法規等依據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進一步清理各類電子政務平台收費,嚴禁依託電子政務平台捆綁服務並收費。查處清理各種與行政職能掛鈎且無法定依據的中介服務收費。(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牽頭負責)
(五)落實國家政府性基金取消減免政策,嚴格執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將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徵範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小微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並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市財政局、林業局、工信委、國稅局、地稅局牽頭負責)
(六)調低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負擔。在國家規定幅度內,按照全省統一部署,部分調低我市城鎮土地適用稅分等稅額標準,使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負擔趨於合理。(市財政局、地稅局、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
二、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七)引導金融機構將資金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等重點領域傾斜。強化再貼現資金信貸投向管理,涉農票據和小微企業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引導金融機構降低貼現利率。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提高定價能力,科學合理確定貸款利率。(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市金融辦、財政局牽頭負責)
(八)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加大融資擔保力度。民營融資擔保機構年化擔保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同期貸款利率80%,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年化擔保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3。完善信貸資金向實體經濟融通機制,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鈎”等變相提高利率行為。推動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台、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企業融資政策性和政府性擔保再擔保機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等政策落地。引導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市場化運行的天使、風險、創業和產業投資基金。(佳木斯銀監分局、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市金融辦、工信委、財政局牽頭負責)
(九)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引導商業銀行加快不良貸款核銷和處置進度。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市場處置主體作用,通過盤活重整、壞賬核銷、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推動不良資產處置。支持有發展潛力實體經濟企業之間債轉股。(佳木斯銀監分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牽頭負責)
(十)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積極推進符合條件民營企業組建民營銀行。對在我市發起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政府可按照註冊資本規模給予一定資金補助。企業以租賃方式購買設備的,所在縣(市)區政府可給予一定貼息補助。(佳木斯銀監分局、金融辦、商務和經合局牽頭負責)
(十一)大力發展股權融資,積極發展債券融資。落實好我市推進企業境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主機板、創業板首發或借殼上市以及新三板掛牌扶持政策,進一步發揮佳木斯股權交易中心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功能。(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工信委、財政局牽頭負責)
(十二)鼓勵開展境外融資。引導外匯指定銀行利用海外機構和海外代理行優勢,為企業提供海外融資信息並積極開展銀企對接。支持符合條件企業利用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政策開展境外融資。擴大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涉外企業範圍,進一步簡化業務辦理流程。擴大本幣結算中人民幣結算份額,降低企業對外貿易匯率波動風險及匯兌成本。(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牽頭負責)
三、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三)加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加強對電力、電信、油氣、城市供水以及供熱、供氣、鐵路、銀行、保險行業等壟斷行業監管,嚴厲查處壟斷性企業事業單位“三指定”行為。開展供電、供水、供熱、供氣、廣電、通信、市政停車等行業常態化整治,著重整治限制交易、濫收費、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違法行為。對連鎖企業要求設立非企業法人門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設定障礙。強化價格監督,健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市場規則。(市工商局、城管執法局、城鄉建設局、工信委、物價監管局、文廣新局、商務經合局等部門牽頭負責)
(十四)繼續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強化清單動態管理,理順工作體制,依法及時調整清單,做好權力事項的承接和取消工作,加強對下指導。開展流程再造工作,推進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只見一面審批”和網上審批“不見面審批”,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推進串聯、並聯審批,推行審批服務容缺受理機制。加強政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用好各級網上政務服務中心。(市編辦牽頭負責)
(十五)進一步最佳化企業投資項目相關審批程式。進一步梳理投資審批改革事項,做好全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修訂工作。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新政策,研究出台規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制度。規範規劃審批程式,進一步清理規範投資建設項目報建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整合我市投資項目報建手續。下放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對填報登記表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全面放開環評、驗收監測服務市場,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均可開展服務。對民間投資進入自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之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股東結構、股份比例等限制。對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外資企業登記註冊與外資企業審批與國家政策銜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落實內外資企業統一註冊資本制度;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管理程式,推進審批程式並聯辦理。(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工商局牽頭負責)
(十六)持續推進工商登記註冊制度便利化。整合統計登記證,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推進整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視窗”提交“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工商及稅務登記。推進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等改革試點。探索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工作。推進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企業名稱全程電子化辦理。進一步依法依規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在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等區域在條件具備時實行企業集群登記。適時推進全市“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市工商局牽頭負責)
(十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等失信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和共享。在行政管理、政府採購、公共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和投融資等領域對守信企業實施優惠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依法嚴格限制和約束。強化智慧財產權執法隊伍能力建設,積極推進統一市場監管體系框架下綜合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進程。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快速調解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市誠信辦、工商局、科技局牽頭負責)
(十八)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務收費標準。推進電子口岸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推進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降低出口商品查驗率。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依法確定收費範圍,合理降低服務收費標準。積極穩妥地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查處和清理違法違規強制企業付費參加考核評比、表彰等項目。(佳木斯海關、市商務經合局、財政局、物價局、民政局牽頭負責)
(十九)全面清理規範行政權力中介服務。動態調整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實行法定中介服務事項實施目錄清單管理,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全部取消。取消政府部門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限額管理。 (市編辦牽頭負責)
(二十)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機制,全面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推進佳木斯市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試點。優先將下崗職工納入就業創業扶持範圍,按國家相關政策,落實社會保險補貼、轉崗(在崗)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等政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市工信委、人社局牽頭負責)
四、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政策(單位繳費費率為0.5%,個人繳費費率0.5%)。(市人社局、財政局牽頭負責)
(二十二)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全面排查住房公積金開戶單位繳存比例情況,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不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最高不得超過12%,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按照國家要求,在兩年內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企業繳存意願,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降低繳存比例,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緩交金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牽頭負責)
(二十三)完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健全勞動力市場體系。綜合考慮經濟成長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充分聽取中小企業意見,兼顧企業承受能力和保障勞動者最低勞動報酬權益,合理確定調整幅度。構建高效公共就業服務平台,促進批量就業,降低企業招工成本。支持企業新招錄員工崗前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部分培訓補貼支持。實現居住證制度全覆蓋,將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教育、基本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覆蓋範圍,降低勞動力自由流動成本。(市人社局、財政局、工信委、公安局牽頭負責)
五、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四)加快推進能源領域改革。加快落實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等領域市場化改革政策。2017年基本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管制,形成充分競爭機制。(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牽頭負責)
(二十五)全力推進直接交易工作。按照省相關部門政策規定對於符合政策條件的發電企業和用電企業積極推進,做好服務工作。(市工信委、電業局牽頭負責)
(二十六)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制定的電價政策和電價標準,做好電價執行工作,嚴禁出現政策落實不到位,價格執行不正確現象。(市電業局、物價監管局牽頭負責)
(二十七)提高電力市場化交易水平。自2017年起,新投產火電機組,原則上通過市場化交易獲得發電量。允許自備電廠少發、停發,由大型低能耗發電機組、有償交易替代發電。暫停隨電價徵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騰出空間用於降低工商業電價。(市工信委、環保局、財政局牽頭負責)
(二十八)創新國有建設用地配置方式。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制度。實行工業用地租賃制度。對分期建設項目實行分期供地。將標準廠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供應計畫。(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
(二十九)用好工業用地最低價政策。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限價的15%(不低於實際成本費用之和)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限價的50%(不低於實際成本費用之和)執行。(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
(三十)盤活低效存量用地。已出讓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前提下,增加建築容積率或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增收土地價款。原劃撥工業用地增加容積率,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前提下,補辦出讓或租賃手續,可按原批准容積率條件評估並收取土地出讓金、租金。用地面積較大企業轉讓部分劃撥土地使用權給其他單位,先按不低於宗地評估價格60%收取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鼓勵用地面積較大企業盤活挖潛,將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部分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
(三十一)培育支持新產業新業態。劃撥土地上的空閒工業廠房、倉庫用於興辦養老、物流、電子商務、通用航空、旅遊、文化創意等新產業新業態的,經市政府批准,在5年內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中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占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經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論證後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
六、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三十二)改善物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運輸新業態。完善現代綜合運輸服務體系,完善縣、鄉、村三級配送網路設施,加快建設農產品冷鏈物流設施,鼓勵第三方冷鏈物流企業發展。推進多式聯運轉運,加大鐵水聯運班列開行比重。大力發展集裝化運輸,全面推進“港站一體化”“公鐵一體化”。 (市交通運輸局、商務經合局牽頭負責)
(三十三)規範公路收費管理和監督執法。認真執行好《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全面清理除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外公路收費,具備取消收費條件的予以取消。清理規範道路損失補償費、事故車輛拖車費及機場經營性收費。全面規範交通執法,規範車輛超限處罰標準,完善交通行政處罰程式,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目錄。(市交通運輸局、財政局、公安局、物價監管局牽頭負責)
(三十四)全面清理機場、鐵路、港口碼頭經營性收費項目。除法規規章規定項目外,禁止指定經營、強制服務、強行收費行為,清理強制對進出港(場)企業和涉及鐵路的不合理收費。焦炭、鋼鐵等品類實行實重計費,實行“量價匹配”議價政策。(市物價監管局、佳木斯機場、佳木斯火車站、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
七、提高企業資金周轉效率
(三十五)推進實體經濟經營性資產證券化。鼓勵銀行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試點方式支持科技創新創業企業。鼓勵實體經濟企業將符合條件經營性資產證券化,或通過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方式盤活存量資源。(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佳木斯銀監分局、科技局、市商務經合局牽頭負責)
(三十六)支持重點企業資金周轉。落實好工業貸款周轉金政策,支持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倒貸續貸。多方籌資清償拖欠工程款。支持重點企業籌集周轉資金,防範企業資金鍊斷裂風險傳導。按照國家部署,統籌置換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妥善償還經清理核實屬於政府債務的拖欠工程款;通過出讓資產等方式獲得的增量資金,優先用於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市工信委、城鄉建設局、財政局、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佳木斯銀監分局牽頭負責)
(三十七)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通過納入信用體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監督約束建築業企業的新機制。嚴禁新設保證金項目,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市城鄉建設局、財政局、人社局牽頭負責)
(三十八)化解企業債務鏈風險。發揮財務公司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方面作用,加快產業鏈企業間資金周轉,推進財務公司延伸產業鏈金融服務試點。對債務規模較大且有三家以上債權銀行的客戶,協調債權銀行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避免因單家機構處置不當引發新的風險。(佳木斯銀監分局、人民銀行佳木斯中心支行牽頭負責)
八、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
(三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切實落實到省委、省政府關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部署要求上來,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抓緊抓實抓出成效。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常態化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各領域工作。各縣(市)區要根據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推進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
(四十) 因地制宜分業施策。各有關工作牽頭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是本領域、本地區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定實施細則。行業管理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
(四十一)強化督促檢查。各有關工作牽頭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專項督查,形成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長效機制,重點是建立健全常態化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機制,建立效果評估和統計監測機制,建立根據形勢變化動態調整政策措施機制。
(四十二)注重宣傳引導。做好政策措施解讀宣傳,最大程度發揮好政策效應。及時發布典型事例信息,引導社會預期,形成社會各界關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圍。
(四十三)適時評估總結和推廣經驗。各部門每半年要向市發展改革委綜合科報送一次政策落實及效果評估情況,要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相應調整政策措施,形成推進降低企業制度性成本長效機制。
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細則》(黑政規〔2017〕2號)精神,切實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有效緩解企業困難,助推企業轉型升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黑龍江省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細則》(黑政規〔2017〕2號)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解決企業成本過高問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生產成本、運營成本,促進企業加速發展。一是合理降低企業稅費負擔。二是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三是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四是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五是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六是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七是提高企業資金周轉效率。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性服務業,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範圍。
二是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稅收優惠目錄。落實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等政策措施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三是落實國家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範圍政策。抓好將國內植物檢疫費、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等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範圍,從小微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和個人。
四是引導金融機構將資金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等重點領域傾斜。強化再貼現資金信貸投向管理,涉農票據和小微企業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引導金融機構降低貼現利率。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提高定價能力,科學合理確定貸款利率。
五是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加大融資擔保力度。推動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台、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企業融資政策性和政府性擔保再擔保機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等政策落地。引導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市場化運行的天使、風險、創業和產業投資基金。
六是加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加強對電力、電信、油氣、城市供水以及供熱、供氣、鐵路等壟斷行業監管,嚴厲查處壟斷性企業事業單位“三指定”行為。
七是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政策(單位繳費費率為0.5%,個人繳費費率0.5%)。
八是加快推進能源領域改革。加快落實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等領域市場化改革政策。2017年基本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管制,形成充分競爭機制。
九是改善物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運輸新業態。完善現代綜合運輸服務體系,完善縣、鄉、村三級配送網路設施,加快建設農產品冷鏈物流設施,鼓勵第三方冷鏈物流企業發展。推進多式聯運轉運,加大鐵水聯運班列開行比重。大力發展集裝化運輸,全面推進“港站一體化”“公鐵一體化”。
十是推進實體經濟經營性資產證券化。鼓勵銀行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試點方式支持科技創新創業企業。鼓勵實體經濟企業將符合條件經營性資產證券化,或通過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方式盤活存量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