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法律法規)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於2023年11月24日修訂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歷史沿革,辦法全文,

歷史沿革

2023年11月24日,財政部印發修訂後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和管理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防治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第三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負責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監(印)制、核發、保管、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廣運用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實現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
第二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內容和適用範圍
第六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監製章、票據代碼、票據號碼、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交款人、校驗碼、開票日期、二維碼(條形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標準、金額(元)、金額合計(大寫)/(小寫)、備註、其他信息、收款單位(章)、覆核人、收款人等。
資金往來結算紙質票據一般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第七條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非同級財政撥款,包括從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從上級或下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等。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行為。
第三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監(印)制、領用和核發
第八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分別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並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實行全國統一的式樣、編碼規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數據標準包括數據要素、數據結構、數據格式和防偽方法等內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生成、傳輸、存儲和查驗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九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原則上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行政事業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申領單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領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相關程式、材料、要求及依據等內容。
第十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實行憑證領用、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次領用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使用量。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首次申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當提供《財政票據領用證》和領用申請,詳細列明申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範圍和項目,按要求提供申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相關的可核驗信息,並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予以核准並發放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予核准,並向申請單位說明原因。
行政事業單位未取得《財政票據領用證》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先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再次領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證》,並提交前次領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核銷情況。
第四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設定管理台賬,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申領、使用、作廢、結存等情況。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核准的使用範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超範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行政事業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入賬。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應當確保電子票據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傳輸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得影響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內容的真實、完整。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票據號碼順序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填寫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
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開具紅字電子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紙質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紙質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向交款人交付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交款人未能正常獲取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信息的,由開票單位負責處理。
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可以通過全國財政電子票據查驗平台查詢狀態、查驗真偽。
第十八條 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使用單位和付款單位應當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並按照會計信息化和會計檔案等有關管理要求入賬歸檔。
第十九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領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塗改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發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遺失資金往來結算紙質票據的,應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並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般應當在本行政區域核心發使用,不得跨行政區域核發使用,但本地區派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事業單位除外。
第五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並提交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等內容。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進行核銷,出具核銷情況說明。
財政部門核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發現行政事業單位存在未按規定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行為,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資金往來結算紙質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資金往來結算紙質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資金往來結算紙質票據,由行政事業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組織銷毀。
第二十四條 撤銷、改組、合併的行政事業單位,在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的變更或註銷手續時,應對已使用的資金往來結算紙質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分別登記造冊,並交送同級財政部門統一核准、銷毀。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監(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監(印)制、領取、使用、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的不涉及應稅的往來資金,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0〕111號),以及《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綜〔2013〕5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