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辦法》在2003.12.01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2018年1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廢止時間:2018年1月4日
廢止決定,條例全文,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省政府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陸昊
2018年1月4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等決定的銜接,廢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深入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9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號,1998年省政府令第11號修正)。
(二)《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號)。
(三)《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辦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號)。
(四)《黑龍江省犬類管理規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號修正)。
(五)《黑龍江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號)。
(六)《黑龍江省體育競賽管理規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修正)。
(七)《黑龍江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修正)。
(八)《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號,2006年省政府令第6號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號第三次修正)。
(九)《黑龍江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號,2012年省政府令第1號第一次修正,2016年省政府令第3號第二次修正)。
……

條例全文

經2003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管理,防範和制止亂收費、亂罰沒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票據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收費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檔案、國家財政與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檔案、省人民政府規章或者檔案、省財政和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檔案,在收取屬於財政性資金的各項費用時,向交費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本辦法所稱罰沒票據,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罰沒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時,向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收款收物憑證。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本省收費、罰沒票據的統一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行署)、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收費、罰沒票據的管理工作。
收費、罰沒票據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收費票據監管機構和罰沒收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收費、罰沒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業票據。
通用收費票據、通用和專業罰沒票據的式樣、規格、聯次、內容,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業收費票據的式樣、規格、聯次、內容,由省級收費單位或者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收費、罰沒票據由省財政部門依法確定的印刷企業統一印製,並套印省財政部門票據檢印專用章或者罰沒收據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擅自印製收費、罰沒票據。
第七條 各級收費、罰沒單位在行使收費和罰沒職責時,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罰沒票據。
收費、罰沒票據應當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通用票據和專業票據之間、各種專業票據之間不得串用。
收費、罰沒單位未使用規定的收費、罰沒票據的,交費或者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款或者交付財物。
第八條 收費、罰沒票據的購領實行票據準購證制度和票據審核制度。
第九條 首次購領收費票據的,由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的收費單位持合法收費依據以及收費許可證副本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票據準購證,憑票據準購證購領票據。
首次申領罰沒票據的,由具有獨立行政處罰權的罰沒單位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書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票據準購證,憑票據準購證購領票據。
第十條 收費、罰沒單位再次購領收費、罰沒票據的,應當憑票據準購證和使用後的收費、罰沒票據存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購領收費、罰沒票據。
對票據用量較大的收費、罰沒單位,財政部門可以到其單位對收費、罰沒票據的存根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收費、罰沒單位終止、分立、合併的,承接其職責的單位應當自收費、罰沒單位終止、分立、合併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檔案到財政部門辦理票據準購證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收費、罰沒項目被明令取消的,收費、罰沒單位應當自項目被取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檔案,到財政部門辦理票據準購證註銷手續。
票據準購證不得轉借、轉讓、買賣、塗改、偽造和變造。
第十二條 收費、罰沒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收費、罰沒票據的領用繳換登記制度,其財務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管理,並定期與本單位收費、罰沒人員進行核對。
收費、罰沒單位對已開具的票據存根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五年;保存五年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三條 收費、罰沒單位對遺失的收費、罰沒票據或者存根,應當自遺失之日起十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遺失單位應當登報聲明作廢。
第十四條 保存期滿的收費、罰沒票據存根,以及不能跨年度使用或者需要銷毀的收費、罰沒票據,由收費、罰沒單位負責匯總和登記,並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銷毀。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收費、罰沒票據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規範收費、罰沒票據使用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票據違法行為向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收繳相關的收費、罰沒票據;有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收費、罰沒票據收費、罰沒的;
(二)改變收費、罰沒票據指定項目收費、罰沒的;
(三)偽造、變造、出售、轉讓和借用收費、罰沒票據的;
(四)擅自銷毀收費、罰沒票據存根的;
(五)擅自印製、使用收費、罰沒票據的;
(六)轉借、轉讓、買賣、塗改、偽造和變造票據準購證的;
(七)管理不善,丟失、毀損收費、罰沒票據的。
前款各項有違法所得的,對違法所得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其收費票據監管機構實施本辦法規定的收費票據方面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收費、罰沒票據管理規定進行收費、罰沒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收費、罰沒票據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核、發放收費、罰沒票據的;
(二)未按照規定監督銷毀收費、罰沒票據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財物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票據和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捐贈票據、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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