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鄉集市貿易條例

《黑龍江省城鄉集市貿易條例》是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引導商品生產,方便人民生活,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而制定的條例。該條例於1993年7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發布並實施,適用範圍限於黑龍江省境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城鄉集市貿易條例
  • 發布單位:80801
  • 發布日期:1993-07-21
  • 生效日期:1993-07-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草案說明,

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城鄉集市貿易條例
(1993年7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引導商品生產,方便人民生活,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鄉綜合市場、專業市場、個體租賃市場、中外民貿市場、早晚市場、城鄉攤區、大集等。
第三條集貿市場堅持開放搞活,依法管理,保護合法經營,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集貿市場經營應遵循誠實信譽、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大力扶持、鼓勵發展各類集貿市場。集貿市場建設由國家和地方、單位和個人多方投資、多家興建,誰投資,誰受益。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監督。
公安、稅務、建設、衛生、畜牧、技術監督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
第二章 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允許的各種經濟成份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均可持營業執照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經紀人可持營業執照在集貿市場從事中介活動。
臨時在集貿市場出售自產品的,可持證明到指定地點經營。
第七條經營者可採取批發、零售、批零兼營、販運等靈活的經營方式。
第八條集貿市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利用計量器具作弊;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
(三)出售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食物;
(四)出售未經檢疫的畜、禽及其產品;
(五)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六)打仗鬥毆、擾亂秩序;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經營者資格,規範交易行為,管理一般性食品衛生,查處違法行為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指導市場主辦單位或個人(下以統稱市場主辦單位)開展服務;協調有關部門管理集貿市場。
稅務部門負責集貿市場的稅收。
衛生部門負責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
畜牧部門負責集貿市場的畜、禽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及獸醫衛生的監督。
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商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條市場治安民警隊(治安派出所)負責集貿市場內的治安秩序;不設治安民警隊或治安派出所的,由當地公安部門設治安值勤室或民警負責治安管理。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主辦單位負責安排場地、提供保管、通訊、運輸等服務設施,開展代購、代銷、代儲、代運、信息諮詢等服務業務;負責市場內的衛生清掃等。
第十二條經營者經營時,必須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核准的標誌。
第十三條經營者出售肉食品和其他主要食品、家俱、高檔貴重物品等,要開具信譽卡。
第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持有身體健康證和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五條大牲畜、仔豬上市前,應按有關規定檢疫方可出售。凡經檢疫、檢驗的畜、禽及其產品,應有規定的檢疫、檢驗證明及檢疫、檢驗印章和標誌。
第十六條出售自有車輛,應持有車輛證明;出售舊機動車還需持行車執照。舊機動車應在指定市場交易。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公安、稅務、衛生、畜牧、技術監督部門及集貿市場主辦單位,對經營者進行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創建文明市場。
第十八條集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監督管理,做到秉公執法,廉潔奉公。不準刁難、勒索,不準亂收費、亂罰沒。
第四章 市場建設和收費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集貿市場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日程,統籌規劃,加強領導。
第二十條主辦單位新建、改建集貿市場或租賃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應在開辦前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主辦單位全額投資的市場設施,產權可以轉讓。
主辦單位部分投資的市場設施,在不改變市場用途的前提下,產權也可以轉讓。
第二十二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建設的集貿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占或拆遷。確需拆遷的,應由徵用單位事先安排適宜的新場地,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手續,並協商議定,予以合理補償。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依法收取市場管理費,收費率按商品成交額計算。工業品、大牲畜不超過1%,其他商品不超過2%。商品總值不足五十元的免收管理費。
集貿市場內衛生清掃費從市場管理費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使用市場攤位和服務設施的,由主辦單位收取攤位費或租賃費。
第二十五條畜牧、衛生部門進入集貿市場檢疫、檢驗收取的費用,按省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經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集貿市場,建設部門免收市場占道費。
第二十七條對進入集貿市場非法收取費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辦單位有權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民眾對集貿市場的經營者和監督管理人員有權監督。對檢舉揭發違法亂紀行為和協助查處違法案件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獎勵。獎勵費從辦案補助費或市場管理費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職責許可權給予處罰:
(一)經營者未出示營業執照或標誌的,食品經營者未持身體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的,未按規定開具信譽卡的,應予以警告;經警告不改的,處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二)出售自有車輛、舊機動車未持車輛證明、行車執照或未進場交易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舊機動車未進場交易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短尺少秤的,除責令其補齊商品量外,並視情節輕重處短少量價值的三十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罰款;對屢教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沒收其計量器具和非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四)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情節較輕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五)打仗鬥毆,擾亂秩序,不服從監督管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售腐爛變質食物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並銷毀其物品,沒收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後果的,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並銷毀其物品,情節較輕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造成後果的,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七)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的冒充合格尚未構成犯罪的,責令停止銷售,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八)出售未經檢疫的畜、禽及其產品的,責令其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售,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出售染疫和病害畜、禽及其產品的,由畜牧部門沒收、銷毀或監督經營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期繳納管理費的,應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外,處以應繳納管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連續三個月不繳納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未經辦理市場登記手續,擅自開辦集貿市場的,視其情節,令其補辦登記手續或予以取締。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公安等有關規定的,由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集貿市場的收費和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和罰沒票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規定,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外,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調離現職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省內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本條例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的立法解釋,由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本條例具體套用解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3日公布的《黑龍江省城鄉集市貿易條例》同時廢止。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城鄉集市貿易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頒布這個《條例》的必要性
我省為了貫徹一九八三年國務院發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於一九八三年九月,經省人大頒布了《黑龍江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細則》。這個《細則》頒布以來,對搞活管好全省城鄉集貿市場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商品購銷政策的進一步放寬,原《細則》已有多處規定不適應現在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管理工作的需要。國務院也認為一九八三年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已不適應改革的形勢,擬重新頒布。經了解,新的法規二、三年內不能下發。而我省經過生產力標準大討論後,在商品流通政策上作了突破性地調整。這些政策,對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已經和正在產生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為了保持這些政策的穩定性,需要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另一方面,隨著政策的調整,難免出現新的投機違法活動。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要有效地制止、打擊投機違法活動,也亟待制定一個新的市場
管理法規。因此,根據我省改革實際,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一個地方性的市場法規是必要、適時的。
二、起草過程
從一九八七年開始,針對幾年來市場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分析了在實施國務院《條例》和我省《細則》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參照兄弟省市的先進做法和成文規定,草擬了本《條例(草案)》初稿。在全省工商局長會上徵求了意見,並召開了全省部分一線管理幹部座談會,修改出二稿。然後,我們又隨省人大經濟辦、省政府法制局主管同志帶著《條例(草案)》二稿到東南沿海幾個開放城市進行專題考察,吸收了這些地方的開放搞活和管理經驗,共同對草擬的《條例(草案)》二稿進行了修改,形成送審稿。經省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審議,原則通過,並按會議討論意見又作了修改,始成現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草案)》的管理原則。在歷來的市場管理中,皆以“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為原則。在新形勢下,對“活”與“死”很難把握一個標準尺度。近三年來,我們一直要求,建一個集貿市場就要方便一個地區人民的生活,解決一個地區的就業困難,促進一個地區產業結構的調整,繁榮一個地區的經濟。所以在新的《條列(草案)》中,根據深入改革的需要和集貿市場在人民生活中的實際作用,把“促進開放搞活,發展商品生產,繁榮經濟,方便人民生活”定為市場管理原則。這就使《條例(草案)》在實際執行中起到既促進開放搞活,又有力地維護商品交易秩序的雙重作用。所以,這個指導思想同時體現在標題上,叫《條例(草案)》。而不叫管理條例。
2、關於集市貿易的地位。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集市貿易己遠遠超出開放初期的補充作用。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全國集貿市場上菜、肉、蛋、禽、水產品、水果等主要農副產品成交量已占社會總銷量的一半以上。我省也是這種情況,一九八七年集市成交額達到27億元,相當社會商品零售額的12.9%。主要農副產品中禽、蛋、魚、水果等都相當於國營商業銷量一倍以上,豬肉銷量也相當國營商業的一半。集市貿易的發展,對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搞活經濟,日趨顯示出重要作用。集市貿易已成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鑒於此種情況,在《條例(草案)》中對集市貿易地位的提法由過去的“商品流通的補充渠道”改為現在的“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 。
3、關於管理與服務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監督管理職能的行使,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服務,即為發展商品經濟服務。在具體的市場管理工作中,除了行政監督之外還應包括直接的具體的服務工作,諸如提供信息,為經營者代購、代銷、代儲、代運,提供購銷方便等。條例規定了這方面的條款,強調了大中型市場設服務部(單獨核算),各有關部門也要為集市合法經營者提供方便和服務,以便使管理與服務統一起來,為商品生產經營者創造一個寬鬆的環境和體現政策上扶持,更好地促進商品生產和市場繁榮。
4、關於市場所有權轉讓問題。為了鼓勵社會建市場,並確保建設者的權益,《條例(草案)》規定了市場所有權可以轉讓的條款,這是省人大原來頒布的《細則》中所沒有的。近幾年來,在商品經濟的作用下,市場建設呈多元化趨勢。政府投資,企業投資,合夥投資,個體工商戶集資方式越來越多。因此,確認市場所有權問題不容忽視,投資者的所有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在不改變作為市場用途的情況下,允許擁有所有權建設者出租或轉讓,這既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也有利於促進市場建設的發展,以進一步解決我省市場建設緩慢,不適應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的矛盾。
5、關於信譽卡的規定,我們針對近幾年集市貿易買賣商品發生糾紛時有發生的情況,加強了糾紛源的管理,增加了食品及貴重物品經營者給消費者“開據信譽卡”的規定。卡上寫明業者姓名、攤位號、商品名稱、出售日期等。經過幾個集市實踐證明,信譽卡對業者很有約束力,把這個辦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可有效地減少食品中毒案件的發生和市場糾紛。
6、關於經紀人的問題。開放搞活的實踐業己證明,只要有商品經濟,經紀人就會以不同的形式或明或暗地存在。因為,他們的工作是商品交換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和媒介。如果我們不承認經紀人的客觀存在,那么,他們的工作只能由政府和企業工作人員來承擔,這必然加重經濟運轉中的負擔,對搞活經濟,促進商品流通很不利,同時,這樣也會帶來許多不正之風,影響黨政機關的清廉。我們在《條例(章案)》中明確承認經紀人的合法身份,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照,把他從地下轉為地上,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興利除弊,使國家便於進行必要的控制和監督。這就保證既能充分發揮經紀人的作用,使他們在為國家作貢獻的同時謀取合法的收入,又能限制他們的違法行為。
7、關於允許企事業職工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利用節假日從事勞務性、技術性服務的問題。這一規定是根據國家法律和改革的實際情況制定的。首先,憲法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勞動的權利,不管是職工和大中專學生,他們都有支配自己休息時間為社會進行有益勞動的權利。其次,規定僅限於勞務、技術性的活動,這有利於方便民眾和科學技術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再次,作為在職職工利用節假日從事對社會有益的勞動,可以增加職工的收入,減少國家負擔。作為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通過從事勞務和科技服務,可以通過社會實踐增長才幹。所以,這樣的規定是切實可行的,是有利於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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